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新规出台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促进集约节约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近日,我市出台了《西宁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与原规定相比,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监督管理主体及其职责,并对个人、集体建房的标准和规定进行了细化。《办法》将于8月10日起开始实施。
农村村民住房问题频现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镇化进程加快,村镇规模不断扩大,在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方面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主要表现在:节约集约化用地水平不高;审批程序不规范、审批机制不健全;对农村宅基地的规划利用、产权关系、建筑面积的规定不明确;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缺乏有效监督管理等。这些问题的出现,给我市推进城镇化建设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农村村民住房建设中擅自“加层”和违法建设现象仍然较为突出,不仅造成了资金和资源的严重浪费,增大了征地拆迁工作的难度,而且农村村民住房存在很大安全隐患。
明确村民建房建筑面积
《办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当建设新村,不得申请个人建房。农村村民个人和集体建房的,应当符合规划、严格按照有关条件、审批程序和相关要求进行。在集体土地上个人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同时,村民建房应当从选址、规划、建筑面积、间距和高度、抗震设防要求、建筑单体和配套建设七个方面遵守相关要求和限制。村民建房的建筑面积为:农村个人建房的,容积率不得超过2.0,并且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农村集体建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超过规定的建筑面积部分,一律视为违法建设。
此外,《办法》对农村村民建房中存在不符合规划、非法占用土地、超过规定标准等情形的行为设定了适度可行的法律责任。
该《办法》的出台,对于推进我市城镇化建设、切实解决农村村民住房建设中存在的违法建设问题、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合法权益等方面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