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的赡养费
青海新闻网讯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但是近些年来,父母和子女因为赡养问题闹上法庭的案件屡见不鲜。这不,年过七旬的李雪华,在丈夫闫国忠离世后,与儿子闫继坤一家人生活在一起,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李雪华就由其他子女赡养,但闫继坤拒绝返还父亲闫国忠遗留的赡养费,数次沟通无果后,李雪华将其诉至法院。
案起缘由
今年76岁的李雪华和丈夫闫国忠养育了4个儿女,儿女们成家后,老两口没有和儿女们一起生活,选择了相依为伴的生活,清茶淡饭的日子也算过得悠然自在。去年9月,闫国忠因病去世,4个儿女张罗完父亲的丧事后,商议母亲李雪华的赡养问题。
考虑到父亲刚刚过世,加上母亲李雪华年事已高,独自生活实在让人放心不下。4个儿女经商议决定由次子闫继坤把母亲李雪华接回家照顾。同年10月4日,李雪华和4个儿女协商后签订了赡养协议,约定其由次子闫继坤赡养,丈夫闫国忠留下的所有财产作为赡养费由闫继坤保管使用,若中途闫继坤不履行赡养义务,要将父亲闫国忠遗留的一切财产归还。
之后,李雪华就搬到儿子闫继坤家生活。琐碎的生活,难免会起摩擦,李雪华和儿子闫继坤慢慢因一些家庭琐事起了争执,且愈演愈烈。想到自己含辛茹苦把儿子拉扯大,如今一把年纪却受到了这样的待遇,李雪华既委屈又痛心,于是,她收拾好东西,回到了以前和丈夫闫国忠一起生活的家。
这件事很快就被李雪华的其他3个子女知道了,在了解了具体情况后,3个子女尊重母亲李雪华不愿意继续和闫继坤一起生活的意愿,重新商定赡养协议。12月29日,李雪华和4个子女重新协商并签订了赡养协议,约定其由长子闫继志负责赡养,所有费用从丈夫闫国忠遗留的138482元存款中支出,该费用包括李雪华的医疗费、赡养费和丧葬费。
协议签订后,闫继坤却只返还了母亲和哥哥8482元,剩余的钱两人多次索要均遭到了拒绝。为要回130000存款,李雪华将儿子闫继坤告上了法庭。
对簿公堂
今年5月7日,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原告李雪华诉求法院判令被告闫继坤返还未返的130000元。
被告闫继坤辩称,原告李雪华主张的130000元与事实不符。他说:“父亲去世前,存在我名下的存款共计180000元,并交代这些钱他们老两口一人一半,由我负责保管。父亲去世后,办理丧事支出了一部分钱。且按父亲生前叮嘱,我把其中的10000元给了两个姐姐,再扣掉我朋友及亲戚回礼的9000元,父亲的90000元就只剩48482元,这笔钱是留着给父亲立碑等使用的,所以母亲在我这里的存款只有90000元,扣除其中已经返还的8482元,我只同意返还81518元。”
对此,原告李雪华辩称,这笔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雪华表示,第二份赡养协议上写的清清楚楚是未返的48482元加上其名下的90000元共计138482元,被告闫继坤同意并且签字了,所以对于被告闫继坤的说法,其不认可。上述款项以被告闫继坤的名义存在银行,现因被告闫继坤不履行赡养义务,上述款项扣除已付的8482元,应当返还130000元。
法槌落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去年12月29日原告李雪华、原告长子闫继志与被告闫继坤达成赡养协议,约定原告李雪华的医疗费用、赡养费、丧葬费,都从其名下的138482元存款中支付,这表明原告李雪华的存款为138482元,而被告闫继坤只履行了部分返还义务,应当返还剩余的存款130000元。被告闫继坤提出只同意返还81518元的意见,与赡养协议的约定不符,此抗辩意见不予采纳。遂依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闫继坤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李雪华130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闫继坤不服,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9月7日,西宁市中院审理此案时,上诉人闫继坤提出,其在签订赡养协议时,对协议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后经相关部门两次协调解决,因各方意见不一,没有达成书面记录,请法院依法查清事实并改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结合赡养协议约定的“所有费用在母亲李雪华名下的138482元存款中支付”,应认定该款项为李雪华所有。闫继坤主张系重大误解签订协议之理由,因其未提交证据证实,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姓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