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和先进单位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近日,省委办公厅印发《青海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和先进单位动态管理办法(试行)》,从七大章、二十条举措和六个重点方面明确动态管理的主要内容,进一步发挥示范和先进单位的典型引领作用,努力推动全省创建工作升级提档。
《办法》明确了管理范围,适用于被国家民委命名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县、市、区及单位)和被省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工作领导小组命名的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单位(县、市、区)。
《办法》明确了管理方式,对获得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和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单位称号,每满三年的,由省创建办组织人员进行一次复检复验,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复检复验结果,按照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其所获称号进行动态调整、优续劣汰,不断巩固提升创建成果。
《办法》明确了工作程序,每年第三季度由省创建办组织,细化制定百分制量化评价标准。按照组建工作组、召开会议、资料查阅、实地考察、综合评价等五个程序进行复检复验,综合评价被复检复验单位的工作实绩。
《办法》明确了主要内容和标准,主要对照《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先进市(州)、县(市、区)测评指标》、《关于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创建活动“八进”的实施方案》以及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重点任务确定。并明确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重大决策部署、制定创建工作巩固提升工作方案、实施“民族团结进步+”深度融合发展行动、稳步推进落实树立中华民族视觉形象工作、打造创建工作特色品牌等9个方面的主要标准。
《办法》明确了结果评定方式,各工作组形成复检复验报告,向省创建办汇报工作情况,提出评选等次建议。省创建办汇总研究后报省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评定等次。按百分制综合评定,95分以上为优秀、85—94分为合格、84分以下为不合格。
《办法》明确了成果运用,评定为优秀等次的,由省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在全省范围内通报表扬,并作为推荐和申报国家和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的依据;评定为合格等次的,由省创建办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向被复检复验单位党委(党组)反馈存在的突出问题,由党委(党组)负责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整改结果报省创建办;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主要负责人以书面形式向省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说明情况,并根据有关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由省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取消先进单位称号,并责令限期整改;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复检复验评定结果,由省创建办向国家民委报备;对发生影响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的,由省创建办建议国家民委、省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取消其示范、先进称号,三年内不予申报。(莫昌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