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对话:五问“取消农业户口”
青海新闻网讯
对话人物: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总队长马新
对话记者:赵俊杰
●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区分
记者: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区分,我省实施什么样的户籍管理制度,会有多少农牧民从中受惠?
马新:《意见》明确提出,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区分,到2020年,我省要基本建立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努力实现4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以上。
我省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同时,建立完善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农牧、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已经办理蓝印户口的人员,符合落户条件的,依据自愿原则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由公安机关注销蓝印户口;不符合落户条件的,应当换领居住证。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权益
记者:取消农业户口以后,农牧民担心以前享有的权益如何保障,在这方面有何具体的保障措施?
马新:《意见》指出,对进城落户农牧业转移人口的土地(草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必须依法依规予以维护。现阶段,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牧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与此同时,逐步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引导农牧业转移人口依法、自愿、有偿、有序流转土地(草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在尊重农牧民意愿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施承包地、山林地退出与社会保障和就业岗位挂钩等促进农牧业转移人口进城的政策。转户农牧民在承包期内,自愿将土地(草地、林地)交回村(牧)委会的,应获得合理补偿。
●实施居住证制度
记者:从《意见》看,我省将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今后,办理居住证将提供哪些便捷,持有居住证的人享有哪些服务?
马新:今后,办理居住证将更为简便。意见提出,居住在我省的非本省户籍人员以及具有我省户籍在省内跨县(市)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员,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记者: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后,落户方面有哪些优惠条件?
马新:一、进一步放开西宁市落户限制。凡在西宁市区内有合法房产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或者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凡在西宁市区以外的建制镇和小城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海西州要根据流动人口比例较高的实际,结合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以小城镇建设、农场改革为切入点,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分步推进诺木洪等地改革先行试点工作,有序解决外来务工经商人员落户问题。
三、全面放宽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凡在我省就业创业的各类大中专院校(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可在全省范围内先落户后就业创业,其人事关系由各级人才交流中心代为管理,户口暂落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待其工作单位落实后,可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四、全面放宽引进人才落户限制。凡依法与用工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资格的技能型人员,以及符合《青海省引进人才智力实施办法》规定引进的各类人才,可在单位集体户或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落户。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允许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记者:取消农业户口后,进城落户的农牧民会享受哪些公共服务?
马新:住房保障方面,将符合城镇住房保障相关规定的转户农牧民家庭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通过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解决转户农牧民家庭住房困难。鼓励有条件的转户家庭进城购买商品房,多渠道解决其住房问题。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推进城镇国有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将城中村、城边村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争取国家政策支持,落实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
社会保障方面,将进城落户的农牧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鼓励灵活就业的农牧业转移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被征地的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
公共卫生服务保障方面,根据辖区内实际人口,合理规划并不断调整社区卫生计生服务机构的布局,将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按照同等服务、同等标准、同等保障、同等考核的原则,将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纳入当地基本公共卫生保障、服务和救助体系,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妇幼保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等国家和省内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项目,按有关规定为困难家庭提供医疗救助。转户农牧民在5年内,继续享有原计划生育政策和享有农村牧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过渡期满后,执行城镇计划生育各项政策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就业服务方面,进一步整合各类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落实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为农牧业转移人口提供更多的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学历提升的机会,切实提高农牧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能力。同时,免费为农牧业转移人口提供职业介绍、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等服务,促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就业。鼓励以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牧民住房财产权为抵押,以及政府提供贷款担保等方式,为农牧业转移人口自主创业提供信贷支持。
教育保障方面,将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纳入流入地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调整优化学校布局,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落实随迁子女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同时,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在流入地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学前一年资助政策及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等政策。外省籍落户人员子女在青参加高考的按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