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源观察:“僵尸企业”需要法律“善后”
“僵尸企业”是经济转型过程中的产物,也是市场经济“劣淘汰”的必然。产生所谓“僵尸企业”,有很多原因,但无论何种原因,对于“僵尸企业”都应该依法清理。
这些“僵尸企业”为何一直“僵”在那里呢?一方面是我国企业破产、淘汰机制缺失,“僵尸企业”无法在法治化轨道正常退出市场,一些地方政府出于种种因素考量,因为担心处理“僵尸企业”可能带来诸如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人力和财力的支撑等等一系列后遗症,在处置问题上似乎并不积极。而一些“僵尸企业”抱着“好死不如赖活”的心态,不愿意轻易“死”去,一味依靠政府政策输血来维持生计。
“僵尸企业”带来的危害实际上是巨大的,日本经济曾因“僵尸企业”丧失活力,造成经济20年停滞不前。在我国市场经济的现实情况下,“僵尸企业”降低了社会效益,也损害了社会福利水平。一些资源由于被沉淀在“僵尸企业”,难以发挥作用,没有得到最大化的利用。“嗜血”能力太强,使得社会与市场丧失活力,最终导致经济停滞,影响经济发展的大局。
现实中“僵尸企业”的存在还会引发各种纠纷,应该引起高度重视,依法进行清理。对于“僵尸企业”现象,应该进行专家会诊,是“假死”还是回天无力,如果是“假死”,或者有救活的可能,应该采取有效措施,通过政策输血等措施积极救治,让其起死回生。如果已经病入膏肓,不能盲目救助,依法退出市场,应该依法宣布其死亡,让其从此寿终正寝“安乐死”。并依法做好“僵尸企业”死后的善后工作,资产处置,资金的清算,员工的安置等等。通过司法程序盘活存量资产,政府多措并举处置“僵尸企业”激活资源,引导经济转型升级。
在处理“僵尸企业”过程中,一切应依法进行,用法律来规范其“生”、“死”,不搞长官意志,不搞“一刀切”,应按照市场经济原则,依据企业破产法进行妥善处置,注重公平和效率,该按照企业为主、政府协助、市场引导的原则来进行分类处理,让市场起决定性作用,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整体经济良性运行、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