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河道“河长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2015〕20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
《西宁市河道“河长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宁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3日
西宁市河道“河长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湟水河流域(西宁段)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切实改善辖区地表水环境质量,建立健全市地表水环境管理制度,努力实现西宁市地表水、各河道“水质达标、河面清洁、河岸绿化、景观靓丽”的目标,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青海省贯彻落实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要求,结合《西宁市河道“河长制”管理工作制度》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辖区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范围明确、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和“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工作原则,加大督查督办和责任追究力度,持续推进水环境治理和河道生态文明建设,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打造宜居、宜游的生态文明城市。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辖区负责;
(二)分段包干,责任到人;
(三)综合施治,改善质量;
(四)部门配合,合力推进。
三、总体要求
按照“明确目标、长效监管、严格考核”的要求,全面落实“河长制”管理制度,推进重点河段污染整治,加强河道综合治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改善河道、水系环境质量,推进西宁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四、工作目标
(一)至2016年3月底,各区县政府、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建立健全“河长制”管理制度,实现辖区“河长制”管理全覆盖,已明确由各区县政府、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管理的河道,在河道两岸设置“河长制”管理标识牌,明确责任单位、河长姓名、联系电话、管理事项等相关内容。
(二)2016年6月前,各“河长制”管理单位,按水功能区划要求的标准,按照“水质达标、河面清洁、河岸绿化、景观靓丽”的要求,制定辖区管理范围内考核断面达标及河道整治工作方案,实现全市“河长制”管理的全面落实。
(三)至2016年底,全市“河长制”管理实施常态化,全市主要河道达到“无杂物漂浮,无违章建筑,无护岸坍塌,无污水直排,无污泥淤积”的“五无”标准和河道直排生活污水“全收集、全测控、全处理”的“三全”目标,河道水质明显改善,河道环境显著改观。
(四)至2017年底,全市地表水入市区断面稳定保持在Ⅲ类水质以上,其中“水十条”国控考核断面扎马隆断面稳定保持在Ⅱ类;县城入境断面稳定保持在Ⅱ类水质(包括大通北川河塔尔桥“水十条”考核断面);国控出境断面小峡桥稳定达到Ⅳ类水质要求;市区各水质控制断面消除劣Ⅴ类水质,实现全市水质功能区达标要求,形成一批水清、流畅、岸绿、景美河道。
(五)至2020年,全面完成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目标和《青海省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
五、河道范围
各区县、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辖区范围内列入《西宁市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所有湟水河干、支流,河道,含河岸、边坡、绿化带及休闲观河路径、跨河廊桥以及所有的景观、亮化等设施。
六、河道划分
河道管理权限划分按下列方式进行,即:河道水面及水质界定上采取按段划分,分段包干,责任到人;河道两岸基础设施(指涉河环卫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园林绿化、防洪防护及美化设施等),按行政区划进行属地化辖区管理。
七、职责分工
(一)责任主体
各区县政府和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是所辖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河道水环境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即为“河长”,须全面履行“河长制”工作职责。
(二)组织协调
全市“河长制”工作在湟水河流域(西宁段)水污染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开展工作,主管副市长为组长,各区县政府、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简称“河长办”),负责指导、监督全市“河长制”管理工作。根据“河长制”管理要求,监督各河道责任主体单位制定“一河一策”整治工作方案;负责拟订年度工作实施计划,并签订目标责任书;负责制定考核管理办法,并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定期公布考核结果,推动“河长制”的贯彻落实。
(三)河长职责
“河长”负责牵头开展辖区河道的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主要职责:落实“河长制”管理制度;建立河道巡查制度;掌握辖区负责河道水环境整体情况,形成“一河一档”;研究制定河道水环境治理措施,形成“一河一策”;监督、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推动河道治理、截污纳管、生态修复、河道绿化、景观亮化等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协调处理河道环境综合治理中的重大问题等。
(四)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协助各河道责任主体单位(河长)开展工作,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市水务局: 统一指导、监督各区县、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河长制”管理工作的实施;负责全市“河长制”管理工作的考核;负责指导三县范围内的河道、沟渠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监督区县落实全市河道两侧防洪范围内的乱搭乱建的违章清理和拆除工作;负责监督区县辖区内农灌渠管理工作,防治农灌退水污染水体。
市环保局: 指导、监督各区县、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加强对河道两侧、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各园区内工业企业涉水污染源治理工作,负责“河长制”考核断面水质的监测和评价工作。
市湟投公司: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河道改造、排污口截污纳管工作,改造工作完成后按照属地管理、辖区负责的原则交由四区政府按照“河长制”进行管理,交接前由市湟投公司具体负责,履行整治改造河道段“河长制”的管理职责。
市发改委: 负责全市水环境整治项目的资金争取工作。
市农牧局: 负责湟水流域(西宁段)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的划定工作,配合协助各区、县做好河道两侧800米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企业(养殖户)的搬迁整治工作,负责督促各区县做好农村面源污染整治工作。
市城管局: 督导各区县、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加强河道沿岸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清理和河道景观亮化管理工作及河道水面垃圾、漂浮物清理工作,严厉打击全市违反《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
市规划和建设局: 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提标改造、运行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林业局: 负责指导监督河道范围内生态公益林保护和水土涵养和绿化林管理建设,河道沿岸绿化造林和生态修复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督促各区县、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河长制”管理工作相关长效管理经费的落实,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河长制”落到实处。
市监察局: 根据“河长制”年度工作计划、具体治理事项和考核目标,配合做好“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督查和问责工作。
八、保障措施
(一)建立河道管理责任体系。 按照“以块为主、属地负责”的管理责任体系,严格落实“谁分管、谁负责”的管理工作责任制,各“河长制”管理责任单位要认真履行相关的河道管理职责,加强相互间的沟通、支持和配合,积极主动协调上级河道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切实保证每条河道的管理人(“河长”)、责任人、责任单位、管理制度“四落实”,同时将河道“河长制”年度长效管理经费、河道水体综合治理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河道管理责任。 河道管理的主要责任: 一是 保证辖区河流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要求; 二是 做好河道的水面保洁、垃圾淤泥疏浚清淤整治; 三是 加强河道、跨河廊桥的卫生保洁; 四是 开展沿河道两岸茶园等餐饮服务业以及屠宰、养殖、废品收购及小型加工企业行业的整治; 五是 规范整治河道两侧非雨水、农灌退水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外的所有排污口,做到“全收集、全测控、全处理”; 六是 加大河道两岸的生态绿化和景观建设,改善河道生态环境。
(三)形成全社会参与河道管理的工作合力。 一是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对河道管理及整治工作开展重点宣传,推广经验,树立典型。对群众不满意,工作推进慢,措施不得力的单位要进行曝光。 二是 充分发动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在辖区“河长制”督查考核中,注重向河道所在地人民群众了解情况,让人民群众参与 “河长制”工作测评,以人民群众满意程度作为检验河道管理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 三是 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参与作用。通过多举措、多形式、多层面的宣传发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河长制”管理,在河道管理和保护中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九、考核管理
(一)考核工作机制。 “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各区县、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河道“河长制”落实及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取明查和暗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原则上明查每半年一次,暗查每两个月一次。年度考核结果在西宁市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同时纳入市政府对各区县、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目标考核以及领导干部生态保护绩效考核中。
(二)考核内容及标准。 以建立河道管理机制,提升管理成效,实现长效管理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水环境监测数据、落实“河长制”工作、河道疏通整治、管理及排污口封堵等为考核标准,围绕“水质达标、河面清洁、河岸绿化、景观靓丽”的要求,重点考核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 .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河长制”。 各区县、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要成立长期管理工作组织,明确工作计划、整治方案和长效管理措施,由“河长”负总责,建立并落实以块为主、属地负责的工作责任制,辖区内每一条河有专职责任人,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台帐。
2 .加强管理,落实措施,确保完成各项河道管理任务。 通过实施辖区河道垃圾清运、排污口封堵、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卫生保洁、生态绿化、拆除违章搭建等工作,改善辖区河道水环境质量及周边生态环境。
3 .加强河道管理宣传。 各区县、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应加大对河道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通报实施河道疏通、排污口整治、水环境质量和长效管理机制运行等工作开展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和动员工作,提高市民知晓率,逐步调动市民地表水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参与到河道管理工作中。
附件1.西宁市河道“河长制”水面、水质管理分工和考核一览表
2.西宁市河道“河长制”管理达标标准(暂行)
附件1
西宁市河道“河长制”水面、水质管理分工和考核一览表
序号 | 水系名称 | 管理范围(起止) | 责任主体 | 河长姓名 | 职务 | 控制断面名称 | 水质现状 | 水质目标 | 备注 |
1 | 湟水干流 | 扎马隆桥(含扎马隆桥)上游所有河段、支流 | 湟源县政府 | 史 超 | 县长 | 扎马隆 | Ⅱ | Ⅱ | 国家“水十条”考核断面、国控断面 |
2 | 湟水干流 | 扎马隆桥-黑嘴桥(含黑嘴桥、西纳川河及所有支流) | 湟中县政府 | 赵 冬 | 县长 | 黑嘴桥 | 未监测 | Ⅲ | 入市区断面 |
3 | 湟水干流 | 黑嘴桥-西钢桥(含西钢桥) | 城北区政府 | 张爱红 | 区长 | 西钢桥 | 劣Ⅴ | Ⅳ | 省控断面 |
4 | 湟水干流 | 西钢桥-报社桥(含报社桥) | 城西区政府 | 刘浩年 | 区委书记、区长 | 报社桥 | 劣Ⅴ | Ⅴ | 省控断面 |
5 | 湟水干流 | 报社桥-五一桥(含五一桥) | 城中区政府 | 石 鑫 | 区长 | 五一桥 | 未监测 | 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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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湟水干流 | 五一桥-小峡桥(至宁湖闸口,含宁湖闸口周边) | 城东区政府 | 何明星 | 区长 | 小峡桥 | Ⅴ | Ⅳ | 国家“水十条”考核断面、国控断面 |
7 | 北川河 | 润泽桥(含润泽桥)上游所有河段、支流 | 大通县政府 | 韩生才 | 县长 | 润泽桥 | Ⅳ | Ⅲ | 国家“水十条”考核断面,国控断面 |
8 | 北川河 | 润泽桥-朝阳桥入湟口(含朝阳桥至北川河入湟口、朝阳电沟渠) | 城北区政府 | 张爱红 | 区长 | 朝阳桥 | Ⅳ | Ⅳ | 省控断面 |
9 | 南川河 | 老幼堡(含老幼堡桥)上游所有河段、支流(含小南川河) | 湟中县政府 | 赵 冬 | 县长 | 老幼堡 | Ⅲ | Ⅲ | 省控断面 |
10 | 南川河 | 老幼堡-奉青桥(含奉青桥) | 南川工业园区管委会 | 黄国俊 | 主任 | 奉青桥 | 未监测 | 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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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南川河 | 奉青桥-六一桥(含六一桥) | 城中区政府 | 石 鑫 | 区长 | 六一桥 | 未监测 | 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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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南川河 | 六一桥-七一桥(含七一桥至南川河入湟口) | 城西区政府 | 刘浩年 | 区委书记、区长 | 七一桥 | 劣Ⅴ | Ⅳ | 省控断面 |
13 | 沙塘川 | 三其桥-沙塘川桥(含沙塘川桥至沙塘川入湟口) | 城东区政府 | 何明星 | 区长 | 沙塘川桥 | Ⅳ | Ⅳ | 省控断面 |
14 | 湟水支流 | 甘河河、教场河(至甘河河、教场河入湟口) | 甘河工业园区管委会 | 刘云洲 | 主任 | 甘河河入湟口、教场河入河口 |
| Ⅲ | 市控断面 |
注:1.按照“河长制”分段包干、责任到人的原则,其水面、水质管理按分工一览表划分内容和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2.河道“河长制”水面、水质管理分工和考核一览表“管理范围(起止)”中凡是写明“含﹡﹡桥”的,其管理范围包括桥体、桥下水体及入湟口段的周边。
3.河道两岸按照“河长制”属地管理、辖区负责的原则,其河道基础设施(指涉河环卫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园林绿化、防洪防护及美化设施等),按行政区划进行属地化辖区管理。
附件2
西宁市河道“河长制”管理达标标准(暂行)
一、落实“河长制”达标标准
(一)落实河道管理河长分工责任制,制定辖区河流管理制度。明确“河长”,落实相应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设置“河长制”管理标识牌。
(二)制定“一河一策”方案,确保经费投入,使河道治理工作顺利实施得到保障。
(三)建立相应的河道疏通、水环境质量、排污口整治及河道长效保洁管理、绿化等“一河一档”台帐。
二、河道管理达标标准
(一)辖区各水环境功能区达到标准要求,河道两侧无入河的企业排污口和生活排污口。
(二)辖区河道内无阻水障碍物,河面基本无漂浮物,河岸无生活及建筑垃圾,无直排入河道厕所架设。
(三)主要河道两岸落实生态绿化、景观、亮化、净化(包括河道上的跨河廊桥)。
(四)河道两侧800米范围内无畜禽养殖企业,范围外的畜禽养殖企业规范整治;河道两侧茶园等餐饮业做到规范化整治,无生活污水及垃圾排入河道。
(五)辖区河道两侧防洪范围内无乱搭乱建的违章建筑,现有的及时得到清理和拆除;辖区内农灌渠管理工作规范,农灌退水污染得到有效的防治。
(六)做好辖区所有工业企业污(废)水排放管理,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水源保护区外无擅自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无水环境保护措施的项目,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和对水环境造成污染的生产项目。
(七)按时完成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下达的河道管理督办任务和整改工作,对群众举报、新闻曝光的水污染问题及时处理并反馈。
三、河道管理宣传达标标准
(一)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等媒体,宣传辖区河道治理和管理工作,做到沿河单位、辖区群众对辖区河道管理制度、工作动态知晓率达到90%以上。
(二)群众对辖区河道管理工作满意率达到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