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西宁市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 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2014〕112号)

27.05.2014  12:49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19日   西宁市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     为全面加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深入贯彻落实《青海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2011年第84号令)和《青海省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方案》(青政办〔2010〕168号),建立健全“路面执法与源头治理并重”的治超长效机制,严厉打击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保护公路桥梁设施安全,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提高道路通行能力、保护公路基础设施为目的,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原则,坚持全市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确保治超工作长期持续稳定地开展,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源头监管、路面治理、追踪稽查”,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和各种技术措施,建立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秩序,确保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完好和道路畅通,为西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道路通行条件。   (一)建立由市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直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各区县政府具体负责的市区联动工作机制,实行各级政府主管领导负责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   (二)按照“谁审批、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货物运输源头监管、治超监督、治超绩效考评以及治超责任追究和倒查制度。   (三)加强治超队伍建设和治超人员培训,造就一支“素质过硬、业务精湛、执法严明、管理规范”的执法队伍,实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内容标准化、执法程序合法化、执法监督日常化、执法管理科学化。   (四)加快推进治超信息系统联网管理步伐,进一步强化超限超载联动治理,加强治超信息传递和信息反馈工作,对查处的超限超载车辆及运输企业、货运场站、车辆非法生产改装企业等相关信息及时上网公示,实行追踪管理。   (五)加强运输车辆和货物源头监管机制,严厉查处和打击非法拼装、改装车辆行为。加强机动车辆登记和经营性车辆许可管理与运政巡查管理工作,确保运输车辆出场(站)不超限超载,使车辆源头装载规范率达到95%以上。   (六)进一步加大治超宣传力度,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取得公众的理解参与和支持。   三、职责分工   (一)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治超工作,组织当地发改、公安、国土、交通、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进行源头监管和路面治理工作,制定本区域内货物装载源头监管措施和治超工作应急预案,做到超限超载车辆不出场(站)。 (二)各治超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市交通局: 负责超限治理工作,制定治超工作方案和相关政策;牵头组织公安交警、交通运政、路政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车辆超限超载;负责治超站点建设、管理,对超限车辆实施检测、称重、卸载、处罚等;建立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及货运企业、从业人员信誉考核档案;负责整顿运输市场秩序、规范运输行为,调整和优化运力结构;健全机构,加大设施投入,加强治超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强化监督检查,持续有效开展车辆超限治理工作。   市工商局: 依法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对经常为超限超载车辆配载并放行出场站的货物装载场站经营者实施监管和处罚,并依法取缔非法经营。对无证照经营煤炭、水泥、沙石生产和销售企业依法查处或取缔。   市质监局: 负责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以及治超站点,货物场站用衡器计量器具实施周期检测,确保量值准确,实施计量检定;监督检查从事改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和标准执行情况,杜绝不符合检测标准的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   市公安局: 负责加强车辆注册登记工作,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加大对货运车辆超载的治理力度,配合交通部门维护治超站点的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   市监察局: 负责对相关部门在治超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和违纪违规等行为;纠正和查处干扰破坏治超工作的行业不正之风,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公路“三乱”案件。   市安监局: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运输车辆超载、混装;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车辆超限超载发生的较大道路交通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依法对生产企业、源头装载企业实施安全监管。   市国土局: 负责加强对占(利)用土地监管工作,负责清理整顿公路沿线违法占地堆放沙石料场(点),依法取缔违法占地等非法经营行为。负责非法堆煤场和取土场等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治超经费保障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治超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治超工作顺利实施。   市发改委: 负责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停车管理等收费标准。   市经委: 牵头协调国土、工商、质监等部门,加强煤炭经营市场的监管,重点做好储(售)煤场的监督检查力度,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市政府法制办: 负责相关治超工作政策和法规的研究,为治理工作提供政策依据和法律保障。   市城管执法局: 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负责渣土拉运车辆超载的管控工作。   市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协调各新闻媒体做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积极参与相关单位在全市开展的治超宣传活动,配合相关单位制定治超工作宣传方案,充实活动内容,扩大宣传效果,指导新闻媒体坚持正确的宣传导向,营造治超工作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市治超办: 负责组织、协调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和路面治理的相关工作;负责源头治超和路面治理的信息搜集、整理、报送等工作;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市治超领导小组工作联席会议,及时共同协调解决治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处置治超工作中的突发事件,对治超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上报相关信息与数据等,保证治超工作顺利开展。完成领导小组安排的其它任务。   四、工作措施   (一)源头管理   各级政府要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运输车辆准入、货物源头装载监管职责;加强对车辆的登记、注册、改、拼装和货物装载的监督检查,强化源头监管工作,把道路货运市场管理与治超监管有机结合,落实源头单位责任,确保超限超载车辆不出场(站)。采取强有力措施,对本地区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装载、配载的源头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管。   1.各区县政府负责货物装载源头管理工作,组织安监、经委、交通、工商、公安、质监等相关部门实施现场管理。落实责任单位的工作职责,并与货物源头装载单位签订《规范装载协议书》。为规范装载车辆发放《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原始规范装载证明》,禁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出货运场(站)。   2.各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车辆货物装载场(站)、公路沿线的砂石料场、煤场及各种货物分装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为超限超载车辆配载并放行出站的货物装载场(站)经营者,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依法强行关闭;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发现经常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的经营单位,由工商部门会同交通、公安、安监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3.经委、工商、质监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车辆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对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与国家公告技术参数不一致的,由质监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对销售超出国家公告批准车型范围产品的企业,由工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4.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不准年审,并将相关信息抄告当地发改、质监部门。对违反规定给上述不合标准的车辆办理注册登记并发放牌证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定期开展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专项治理工作。由工商、交通部门牵头,联合经委、质监、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改装行为。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车主,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对实施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给予停业整顿或取缔经营的处罚。       (二)路面治理   路面车辆超限治理工作要围绕“严防重管高速路、全面控防干线路、保护巡查农村路”的治超思路,坚持以固定治超站为依托,以流动稽查为延伸,以计重收费调节为补充的工作机制,采取“先卸载、后罚款、再收取公路赔(补)偿费”的严管重罚措施,不断健全和完善路网的治超监控网络,加大对盲区盲点、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违法运输行为的打击力度。   1.各级交通、公安等部门要按照“统一检查、方便运输、分头处理”的原则,继续保持和深化执法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巩固和扩大路面治超成果,使治超工作始终处于严管态势。   2.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要求,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规定的标准认定超限超载行为,以治超站或卸货场静态磅称重的结果作为治理、处罚依据,依法规范开展治理超限超载工作。       3.交通路政部门要加强路面巡查,以国省干线公路为工作重点,固定检测和流动稽查相结合,坚持“科学检测,卸货放行”原则,加大超限超载车辆分合载治理、盲区盲点和绕行路段治理工作力度,加强流动稽查,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超限超载车辆流向调整流动检测车点位,实行全面布控,重点监控,对查处的超限超载车辆严格进行卸载和处罚,严厉打击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4.建立和健全省市联动工作机制,对高速公路全封闭路段采取阻截劝返与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在入口设置高速不停车预检劝返系统、货车专用检测车道标注、劝返超限超载车辆调头标牌,从源头控制超限超载车辆驶入。高等级公路开放式路段将治超站作为公路附属设施的组成部分,实现与高速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加强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对超限超载车辆的经济调节力度,确保计重收费与强化治超互相促进。       5.全面落实农村公路治超工作。各级交通部门要坚持“以堵为主,群防群治”的总体要求,采取“堵住入口,把住源头,打击绕行,取缔驳载”多管齐下的措施,在县道、乡道和村道主要出入口和节点位置,科学合理地设置限宽限高标识及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   6.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大对超载运输车辆的管理,配合维护治超站点正常工作秩序,引导道路运输车辆进站接受检测。对短途驳载、避站绕行,蓄意滞留在国省干线上伺机冲卡,拒不接受检查而蓄意堵塞交通和暴力冲卡的超限车辆,依据治超站点的监控系统资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严进行处理。       7.各级交通运政部门加强对超限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誉档案,实行重点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一年内超限100%一次、超限50%二次、超限30%三次以上的车辆或驾驶人员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道路经营许可,收缴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8.对运行中持有派驻货物运输源头管理机构签发的《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规范装载证明》的超限超载车辆要查明原因,属于车主中途二次装载超过认定标准的,要按有关规定的上限处罚,并抄告派驻源头管理机构;属于托运企业或承运单位责任的,抄告源头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属于驻源头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放行的,追究当事人责任及其主管领导责任。   9.按照《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打击盗用、仿造军车号牌专项斗争的通知》(政保发〔2007〕2号)精神,积极协调军警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严厉打击利用假冒军警车辆进行超限超载运输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对10吨以上的悬挂军车号牌、运载非军事装备的载货类假冒军车,一律暂扣车辆,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0.由安监部门牵头,会同公安、交通、质监等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专项整治活动。完善桥梁限重监管手段,落实监护责任,严防超限超载车辆非法通行、压垮桥梁的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对车货总重超限30%、总重超过55吨的超限超载车辆,要按规定的上限严管重罚,情节严重的要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车辆营运证等。   11.交通路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超限运输许可与服务保障工作。配合安监、质监部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限混装。选择主要公路沿线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装载危险化学品的超限车辆卸载基地,确保道路运输的安全。       12.以科技为支撑,依托省级平台在全市建立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完善超限超载车辆数据库,搭建集监控检测、音(视)频传输、数据信息处理、业务办公为一体的治超网络信息平台。建立违法车辆信息登记抄报和处理信息反馈制度,形成综合信息管理机制。   五、监督检查   各区县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在治超工作中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严明工作纪律、做到规范文明执法。   1.治超工作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由市治超办负责,公安、工商等部门配合,采取“下游查上游,路面查源头,出口查入口”的倒查办法。即下游治超站倒查上游治超站和收费站、路面治超站点倒查货物装载源头、高速公路出口倒查入口放行的超限车辆。对非法超限超载源头企业进行问责,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查处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和改装、装载等情况进行登记,定期报送和抄告,交通运政部门及相关部门要依法追究运输企业和装载源头单位的经济及行政责任。对经常进行超限运输的企业、车辆及驾驶员,以及强行冲卡、逃逸和暴力抗法行为,依法实行“黑名单”列管和处罚制度。       2.市治超办要联合各成员单位,加强对全市治超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认真做好明察暗访工作。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认真进行查处,并下发明察暗访情况通报,督促整改抓好落实。   3.公安、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内部管理,强化监督检查,规范执法行为。按照“谁违反谁负责,谁违反查处谁”的原则,及时纠正一线执法人员在工作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纪检、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治超工作成员单位和个人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行为,实行责任追究,问题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力度不减、机构不散、责任不变、措施不放”的原则,深化对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治超工作重点,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各级治超工作领导小组要抓好目标责任的落实,严格考核,奖惩兑现。   (二)完善工作机构。 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健全治超工作领导机构,明确人员和职责要求,细化责任分工。要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究本地区、本部门治超工作形势,针对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制定工作措施,并督促抓好落实。   (三)落实工作责任。 各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将治超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一并布置、一并检查、一并考核。要研究制定治超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治超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完善治超工作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治超工作落到实处。   (四)加大宣传力度、做好信息沟通。 各相关部门要建立治超宣传教育保障机制,加大治超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把治超宣传教育纳入日常工作,贯穿于治超工作的全过程。各级宣传部门要大力支持治超工作,组织引导各新闻媒体积极报道治超工作的进展情况,大力宣传治超工作的重要意义、反面案例的宣传力度以及好经验、好做法,为治超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信息报告制度,至少明确一名联络员,加强日常工作沟通与交流,定期向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治超工作信息。   (五)规范执法行为。 要进一步加强治超执法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要加强治超执法的监督检查,严格考核管理,坚持依法治超,向社会公布治超办公室电话,接受广大群众的社会监督,树立治超队伍良好的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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