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促调解定纷止争保稳定

27.05.2017  18:54

    近日,格尔木市法院调处了一起涉案法律关系复杂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各保险公司同意在自己的保险范围内进行合理赔付并约定近期履行,该案的审结即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缓解了执行压力,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2016年7月28日19被告韩某(化名)驾驶青H61516(青H7236挂)“东方”牌重型半挂车沿国道109线由西向东行驶至3678km+700m处,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本案原告马某(化名)驾驶的青H75863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使青H75853号车与前方同向停驶由案外人徐某(化名)驾驶的甘A49349号“东风”牌重型普通货车相撞,青H61516车辆又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的案外人杨某(化名)驾驶的宁D39310(宁AJ137挂)“东风”牌重型半挂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原告据此于2017年4月起诉至格尔市木法院。

    此案受理后,承办法官们考虑到该案涉案当事人法律关系复杂,如处理不当,不仅无法实现服判息诉,还会加重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造成司法资源的重复浪费。为此,庭前承办法官调取了与本案相关的其他案件材料,通过仔细阅卷,认真了解案情发生的前因后果以及与案件相关的所有细节,认真听取双方陈述,充分了解到各方的争议焦点,为后期调解工作奠定基础。鉴于此案的特殊性,承办法官认真分析案情,研究调解方案,随后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一方面从法律角度告知双方在诉讼中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另一方面从情理角度告知双方长期诉累造成的不利后果,希望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互谅互让,协商达成共识,彻底解决问题,让大家的生活回归正常。因原告的代理律师并非全部居住在格尔木,承办法官多次通过电话沟通,最终经过多次沟通协调,双方当事人对相关法律规定及各自的利害关系都有了全面的认识,加之承办法官耐心的沟通及当事人的认真考虑,双方达成协议,纠纷得到最终解决。

    格尔木市法院秉承“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定纷止争,达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和谐统一,为促进社会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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