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亲情补裂痕
青海新闻网·青海新闻客户端讯 “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但在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却有这样一对母女因赡养纠纷闹上了法庭。最终,在互助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法官的耐心调解下,母女二人缓和了关系,女儿将母亲接回了家中——
母亲患病
上世纪60年代,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的张青和丈夫经别人介绍相识,不久便成了家。1965年,张青和丈夫爱情的结晶——刘莉出世了。刘莉的到来,让张青和丈夫欣喜不已。张青把所有的爱和希望都给了女儿刘莉,看着女儿一天天长大,张青感到十分欣慰。
二十多年后,长大成人的刘莉结了婚,有了自己的孩子。而张青和丈夫之间因多年闹矛盾感情不合,同时也为了帮刘莉照顾孩子,张青就搬到女儿家,跟刘莉一起生活。照看外孙,有女儿陪伴,张青的日子过得也算其乐融融。但几年前突然发生了一件事,打破了这个家的平静。
一天,张青突然晕倒,被家人送往互助县某医院,经诊断结果为脑梗塞。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张青出院回家。谁知,这次生病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自出院后,张青会间歇性发病,整天疑神疑鬼、絮絮叨叨,还老是怀疑刘莉在她的水杯里“下毒”,刘莉不胜其烦,但又不得不忍受。
扫地出门
长此以往,刘莉濒临崩溃。今年5月1日,母女二人的矛盾再次升级,张青说刘莉在她的水里“下毒”。刘莉跟母亲大吵一架后,将母亲赶出了家门。
由于刘莉是独生女,已经78岁高龄的张青被扫地出门后无处可去,每月仅靠领取独生子女费生活。她多次联系刘莉,两人在电话里除了争吵还是争吵,刘莉也丝毫没有将母亲张青接回家的意思。就这样,张青过着颠沛流离的生活,有时在亲戚家借住。想到自己的女儿刘莉竟然将没有收入的她赶出家门,张青伤心不已。张青也联系了当地妇联反映情况,要求调解解决此事,但都没能得到解决。
无奈之下,5月28日,张青一纸诉状将女儿刘莉告上了互助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刘莉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
重归于好
收到张青的诉状后,家事审判法官考虑到此案是典型的家事纠纷,简单处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老人的赡养问题。法官告诉张青,母女对簿公堂感情会受到影响,这起纠纷可以通过调解解决。对此,张青表示同意。
法官在调解时发现,张青说话时而思路清晰,时而语无伦次。于是,邀请了张青的其他亲属以及家事调解员参与了调解工作。
家事审判法官和家事调解员一边劝说刘莉一边向她释明法律,告诉她如果不承担赡养义务将会负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母亲之所以会无故疑神疑鬼,也是由于生病造成的,作为子女一定要理解,母亲为她付出了一生,现在母亲生病出现一些不合常理的举动,如果她能给予理解,事情就不会发展到今天这个地步。同时,法官向刘莉例举了几起不赡养的老人的案例,以案释法,希望刘莉以此为戒。
此时的刘莉也非常无奈,她告诉法官:“近些年来,母亲疑神疑鬼,经常怀疑我在水里‘下毒’,我也不是真的想赶母亲走,而是真的忍受不了了。”
家事审判法官和家事调解员向张青的亲属了解到,由于张青脑梗塞后遗症越来越严重,对亲人都十分苛刻。于是,家事审判法官和张青的其他亲属又劝说张青,不要对女儿过分苛刻,在家时尽量少唠叨。
经过4个小时的调解,刘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明确表示会履行赡养义务,将母亲接回家中。张青也表示今后不会再对女儿过分苛责,希望和女儿重归于好,并承诺一定会和睦相处。
7月2日,张青撤诉。案件调解完毕后,张青握住家事审判法官和家事调解员的双手,感谢她们,让她与女儿重归于好,让她余生有了归宿。
(文中人名为化名)
【记者感言】家和万事兴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父母曾经把自己的一切都奉献给了儿女。如果不赡养老人,背离道德底线,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老人意见不一致时,应该互相尊重,换位思考,多忍让老人,家和才能万事兴。
【法官说法】家事案件不能一裁了之
“家事案件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也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近年来,家事案件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我们在处理家事案件时,着重以情感修复为目的,切实维护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及家庭的和谐。”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马贵鑫告诉记者。
家事纠纷是基层法院最常见的案件类型,绝大部分涉及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虽然家事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但家事案件涉及血缘、亲情、感情等因素,当事人理性程度较其他民事案件当事人低。无论是离婚类纠纷还是赡养类纠纷,当事人之间因为家庭成员身份关系,往往掺杂情感因素较多,审理过程中更具对抗性、更易情绪化,解决纠纷时往往不够理性、客观,存在怄气心理,导致案件解决难度增加。审理过程中,仅凭一纸判决,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的。
马贵鑫说:“家事审判法官要善于发现背后隐藏着的情感纠葛,不能只注重快速审结案件、就案判案,不能忽视家事纠纷背后可能隐藏的怨恨,简单地一裁了之。同时,家事法官要加大调解力度,必须要柔性办案,将情与法相结合,耐心细致地调解,从根源上帮助当事人梳理情感、解决问题、事了人和,这才是家事审判的意义所在。
本案中,被告不赡养母亲,将母亲赶出家门,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限制。但如果法官仅用一纸判决,根本不能解决任何问题。所以,家事审判法官在调解时跟双方当事人沟通,以案释法,用情调解、用心调解、用理调解,找出问题症结对症下药,最大限度化解家庭纠纷,尽量调解不轻易判决,才能使破裂的亲情重归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