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规章清理工作进入常态化

02.08.2016  21:37

近期,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遵照高华副省长批示,省政府法制办对照《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172项)》、《青海省人民政府取消下放和暂缓实施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186项)》,对截止2016年上半年现行有效涉及行政管理类的90件地方性法规、110件政府规章逐件逐条进行梳理核对,并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办法》的决定(草案),两个草案已经2016年8月1日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标志。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不越权,与上位法不抵触、不冲突,是长期以来地方立法工作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在当前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期的阶段,作为政府法制机构,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将正确处理好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破除影响改革发展的体制性阻碍,及时依照国务院修改行政法规的决定和改革发展决策,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清理。

       (法规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