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全省法院实行行政案件跨区划集中管辖

04.02.2016  18:34










        2月4日,省高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法院行政案件跨区划集中管辖的若干意见》。

        该意见规定,全省法院自今年1月1日起,实行行政案件跨区划集中管辖。确立西宁市所辖城西区人民法院、城北区人民法院、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海东市所辖民和县人民法院、平安区人民法院,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所辖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实行行政案件跨区划集中管辖后,全省所有基层法院行政庭仍然保留,主要办理非诉执行案件和简易程序案件。

        省高级法院要求切实做好当事人的司法管辖改革政策释明和诉讼指导工作。各级法院要在立案大厅公告有关行政案件管辖机制改革的文件规定,提供相关的诉讼指南材料,必要时开辟专门窗口,对到访的行政诉讼案件起诉人进行宣传和释明。对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或集中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要求相关法院必须严格依照行政诉讼法有关立案登记的规定,依法登记立案。不允许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积极提供各项司法便民服务,当事人坚持向原管辖法院起诉的,原管辖法院应当做好释明工作,并在接收起诉状后三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需要开庭审理、调查或调解的,要求审理法院应在开庭(调查或调解)时间、地点的安排上注意考虑当事人的合理要求,同时加大开展巡回审判的力度。

在全省法院推动行政案件机制改革,实行部分法院行政案件跨区划集中管辖,符合党中央和最高法院有关司法改革的工作思路和总体要求,是贯彻落实新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管辖的规定的具体举措,从制度安排上减少地方干预司法的空间,减轻法院的办案顾虑。

        全省法院将以管辖机制改革作为突破口,落实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目标,体现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核心价值要求,有效回应社会公众对独立行使审判权和对政府依法行政的期盼。

        新闻发布会上,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城北区人民法院分别介绍了工作亮点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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