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法院离婚冷静期内一夫妻重归于好

13.05.2017  02:02




    在家事审判改革试点中,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积极试行离婚冷静期制度,缓解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化解婚姻危机。近日,对一离婚案件当事人发出了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后,又在冷静期届满后邀请家事调解员参与调解,使双方当事人重归于好,达到了家事婚姻案件修复情感的良好效果。

    尚某某与达某某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8月5日登记结婚,2012年7月31日生育一子。双方婚后感情尚可,由于被告达某忙于生意,对妻子和孩子疏于照顾,为此尚某某于2017年3月初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受理案件后,家事法官在会见双方当事人后发现夫妻双方感情出现危机,只是丈夫达某某疏于关心妻子和孩子,妻子才起诉离婚。主审法官认为给予双方一定期限的离婚冷静期,为进一步修复夫妻感情创造条件,从而实现该起离婚案件的“软着陆”。在征得双方同意后,给予双方一个月的婚姻冷静期。冷静期届满后,主审法官又邀请本院聘请的家事调解员在家事法庭对该案进行调解。在布置一新、充满家庭温馨气息的“圆桌非对抗性”及“客厅家居式”家事法庭内,往日审判桌上的“原告”“被告”桌牌被“丈夫”“妻子”取代,在家庭式温馨环境中,通过家事法官和家事调解员拉家常式调解,夫妻面对面沟通,最终夫妻二人重归于好。

    所谓的“离婚冷静期”,就是在家事审判工作中,家事审判员经过对相关材料审查并会见双方当事人后,区别是婚姻死亡还是婚姻危机,如果仅仅是婚姻危机,则着重于婚姻的修复,根据其婚姻时间长短,有无子女确定一段时间的冷静期。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创立,是为了减少草率离婚现象的发生,以自我反省、自我调整、自我改变为路径,达到相互影响、相互适应、修复感情的目的,不但对缓解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有积极意义,而且对恢复家庭和睦,促进和谐家庭建设更具实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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