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西区法院:运用信用惩戒手段执结一执行回转案
申请执行人西宁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宁市某中心借款合同纠纷,城西区法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西宁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偿还西宁市某中心借款389567.62元,利息24288.4元,共计413856.02元。西宁市某中心不服判决,于2013年6月11日依法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10月9日,西宁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城西区法院在执行中,依法从被执行人西宁市某中心的银行账户内扣划118304元,给付申请执行人西宁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剩余款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2015年7月27日,西宁市某中心依据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判决书,以该判决撤销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为由,要求从西宁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执行回转已执行给付的125812.00元(含二审诉讼费7508元)。 该院受理此案后,承办人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宁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以无履行能力为由、拒不履行。针对被执行人故意拖延时间,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形,经合议庭评议后,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发出纳入失信人名单告知书。限期三日内务必履行义务、逾期法院向政府相关部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在政府招投标、行政审批、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被执行人西宁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予以信用惩戒。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对公司负责任人采取限制乘坐飞机、限制出境。在诚信系统记录等的措施予以惩戒。被执行人收到告知书后,感到了由于不履行义务而受到诚信方面带来的损失,随即主动履行了回转案款的义务,从而有效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