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州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分级诊疗

07.05.2014  14:03

      近日,海南州政府印发《海南州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级诊疗实施细则》,旨在不断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简化服务流程,规范医疗行为,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加快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就医新格局,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该细则从四方面进一步简化转诊手续:一是参保患者在该州范围内就医,可直接选择就近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再办理转诊手续;二是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审批程序,住院患者省内转诊时,由主治医生和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审批盖章后方可转诊;三是简化省外住院转诊程序,对在省内无法救治的疾病,由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并报州医保办机构备案后方可出省治疗;四是取消医保管理部门审批程序,住院患者转诊时,医保经办机构不再审批《转诊证明》,由定点机构每月末将转诊情况报送医保管理部门备案。

      该细则从三方面规范转诊程序:一是要求异地居住人员首先应在当地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确需转诊的,由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经患者主治医生签字,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签字盖章后方可转诊就医;二是特殊人群(指需要特殊陪护才能就医的人群,包括65岁以上老年人、3周岁以下婴幼儿、重度残疾人以及急、危、重症患者等)按照“就近就医”原则,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三是同一种疾病需再次住院治疗或复查等,患者可直接选择原就治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该细则调整完善三项政策:一是规定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率不得超过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率不得超过2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率不得超过20%;二是对经上级医疗机构治疗后,转入下级定点医疗机构继续住院治疗或康复的患者,取消住院报销起付线;三是实行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降低医疗服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