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晏县法院:醉酒驾驶 罪责难逃

07.04.2016  13:02

        2016年1月15日,王某酒后驾驶青AK8578号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湟西一级公路下行线36KM海晏县超限站处时,被海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依法查获。经血样鉴定,王某体内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为121.68毫克,已属醉酒驾驶。近日,海晏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至法院,要求对王某以危险驾驶罪予以惩处。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决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仟元。

        在法庭开庭审理过程中,王某同村10余人全程旁听案件审理,现场感受司法公开,接受法治教育。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以案释法,用酒后驾车造成恶性交通事故的案例向村民进行了法制宣传,让村民更加清楚地认识到了酒后驾驶的危害性。并告诫那些经常酒后驾车的人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醉酒驾驶,终归罪责难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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