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青海省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 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实施方案(2019—2020年)》

15.07.2019  08:54

  青海新闻网·青海新闻客户端讯 近日,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青海省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实施方案(2019—2020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实施方案(2019—2020年)》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3号)精神,完善促进我省消费体制机制,提升优质消费供给,激发居民消费潜力,更好地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促进实物消费不断提挡升级

  (一)提升住房消费品质。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出台住房租赁管理办法。积极培育市场主体,鼓励组建国有住房租赁企业,拓展房源筹集渠道。允许已建未售的经济适用房用于市场化租赁。对西宁地区新开发建设面积10万平米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按住宅总建筑面积的3%配建租赁住房,配建的租赁住房由开发企业自持。建成投运住房租赁与交易监管服务平台,实现房屋网签备案全覆盖,建立健全房地产信息发布机制。加强城市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以及供暖等设施建设改造,加大城镇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等适老化改造力度。进一步拓展物业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水平,全面推行质价相符的星级服务收费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二)促进汽车消费优化升级。实施好新能源汽车财税优惠政策,促进新能源汽车应用推广。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监管等方式,大力淘汰老旧车辆。落实国家汽车流通体制改革,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汽车流通体系,鼓励品牌多样化销售。严格汽车产品质量监管,健全质量责任追究机制。综合运用多种措施,加强城市停车场建设。支持在已有各类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积极申请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发展汽车赛事、装潢等相关产业,深挖汽车后市场潜力。(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西宁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展壮大绿色消费。丰富节能节水产品、资源再生产品、环境保护产品、绿色建材、新能源汽车等绿色消费品生产。制定青海省绿色商场评价细则,创建一批绿色商场,积极引导绿色采购,增设绿色产品专柜或专区。推动绿色包装,引导商场加大“减塑”力度和使用绿色环保购物袋。大力发展绿色餐饮,探索“互联网+中央厨房”模式,构建大众化绿色餐饮服务体系,培育一批绿色餐厅。推广使用绿色建材和水性涂料等环保装修材料,加快绿色建材评价向绿色建材认证的转换步伐,建立绿色建材采信和推广应用机制,提高新建建筑使用绿色建材的比例。全面推进公共机构带头绿色消费,加强绿色消费宣传教育。(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加快“宽带青海”建设,加大网络提速降费力度,积极推进5G商用试点,实现网络提速降费。鼓励企业建设运营综合性在线生活服务平台,促进供给端与需求端精准对接。紧跟数字消费潮流,加快发展远程医疗、数字传媒、游戏动漫、在线教育等数字消费产业。引导企业建设各类应用场景,发展品质教育、娱乐和穿越体验服务,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需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传统商贸创新发展。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引导发展新零售和智慧商店。重点在西宁、海东等商业集聚区打造一批区域性商圈、特色商业街区和高品位商业步行街,吸引省外高端品牌和省内特色品牌入驻。实施商圈消费引领示范,打造线上线下协同发展的智慧型商业街区,拓展商圈功能。叫响“青海老字号”,培育本土商业品牌,扶持特色商业品牌创新发展。继续举办青海商品大集活动,引导省内特色产品联合走出去,提升市场竞争力。(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农村居民消费梯次升级。加快农村吃穿用住行等一般消费提质扩容,鼓励和引导农村居民增加交通通信、文化娱乐、汽车等消费。实现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全覆盖,支持电子商务企业渠道下沉,增加综合服务功能。加快“农商互联”,推动农畜产品流通线上线下资源全面对接和深度融合。推动具备条件的乡镇将商贸物流与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产品加工等有机结合,打造一批乡村振兴示范产业。健全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优化整合存量设施资源,有效降低农村流通成本。(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服务消费持续提质扩容

  (七)全力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统筹推进全域全季全时旅游,深度挖掘自然文化旅游品牌价值,加快建成民族特色文化旅游目的地、国家生态旅游目的地、丝绸之路新兴黄金旅游目的地,不断提升“大美青海”美誉度和影响力。强化旅游服务能力建设力度,培养旅游专业人才队伍,建立和完善投诉求助、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联动机制。实施“智慧旅游”工程,推动“旅游+”深度发展,促进旅游与高原生态农牧业、民族文化、特色工业、体育健康产业等融合,大力发展自然生态游、民俗文化游、高原健体康养游等新业态,推动线上线下旅游商品销售。加快推动旅游资源市场化改革,全方位开放旅游市场,培育引进大型旅游集团,建立区域旅游经济发展合作机制,带动提升旅游开发水平。支持自驾车、旅居车、通用航空等消费大众化发展,加强相关公共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理顺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个性化、差异化出行价格机制。鼓励发展租赁式公寓、民宿客栈等旅游短租服务。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错峰休假和弹性作息。(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增加更多品质文化服务供给。稳妥把握和处理好文化消费商品属性与意识形态属性的关系,促进包容审慎监管与开放准入有效结合。以“新青海精神”为引领,实施文化精品工程,努力提供更多优秀文化产品和优质文化服务。持续深化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和国有文化企业公司股份制改造。深入推进热贡文化、格萨尔文化(果洛)、藏族文化(玉树)3个国家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和海西德都蒙古、互助土族、循化撒拉族3个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实施非遗数字化记录工程,促进传统工艺振兴,建立省级传统工艺振兴目录。支持影视文化产业健康发展,鼓励创作纪录片、电影电视剧、网络剧,持续助力办好西宁青年电影节。加强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创作与供给,加快培育移动多媒体、网络视听、数字出版、动漫游戏等新兴数字文化产业。鼓励各类博物馆根据各自条件,分不同层次、不同方式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国资委、省广电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着力打造体育消费竞争优势。充分发挥环湖赛等体育赛事带动作用,理顺赛事举办体制,全力推动向市场化、绿色化、品牌化方向发展。推进体育行业协会改革,培育发展各类体育协会、市场主体,形成成立一个协会、发展一个项目、举办一项赛事、带动一个产业的良性机制。建立体育、公安、卫生等多部门联合“一站式”赛事服务机制。推进专业赛事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创新,强化金融对赛事发展的服务支撑,开发更多金融体育产品。支持青海卫视直播大型群众性体育赛事节目,研究通过附加产品开发和独家经营权等模式增加社会力量投资方收益。促进体育与旅游、健康、养老等融合发展,积极培育冰雪运动、山地户外运动、汽车摩托车运动等体育消费新业态。开展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市(县)创建。(省体育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广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大力培育健康产业。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康复护理、临终关怀、高端医疗、口腔、医疗美容等资源稀缺领域。支持发展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文化、健康旅游、体育健身等多样化健康服务。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基础,构建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增加个性化健康服务供给。加强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实现偏远地区医院远程医疗全覆盖。健全互联网诊疗收费政策,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大力发展中藏医药服务产业,强化省市州中藏医院能力建设,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藏医养生保健机构,推进中藏医与健康养老、文化旅游等产业融合发展。(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大力发展养老事业。加强养老保障服务供给,探索“互联网+社区+居家养老”创新模式,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健康养老服务体系,力争到2020年标准化养老服务设施覆盖70%以上社区乡镇和60%以上行政村。出台医养结合机构服务和管理指南,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鼓励原有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健康养老服务,原有养老机构增设医疗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健康养老服务。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改革,推进公办养老机构转企或开展公建民营,力争到2020年全省民办或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占比达60%。完善政府对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方式方法,由“补砖头”“补床头”向“补人头”转变。大力发展老年护理和长期照护服务,到2020年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比例不低于30%。开展养老机构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和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专项行动,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鼓励引导商业保险公司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意外伤害和长期护理等保险产品。(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青海银保监局、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大家政服务供给。健全家政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开展家政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综合健康、养老、安保、购物、文化教育、法律咨询等居家服务资源,打造“互联网+居家服务”创新平台。实行家政服务岗前健康体检制度,完善行业自律机制,推动家政行业和企业健康发展。探索建立家政服务保险制度,鼓励从业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持建设家政服务知名品牌,引导家政企业做大做强,对家政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现行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家政服务业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享受贴息政策。建立援建省市与我省贫困县之间的家政服务劳务对接机制,积极开展跨省家政劳务对接。支持西宁市、格尔木市等与贫困县之间建立相对固定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输出输入对接机制。(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青海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省扶贫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促进教育培训消费。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有利于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和个体身心全面健康发展的教育培训机构,开发研学旅行、实践营地、特色课程等教育服务产品。完善民办教育分类登记管理制度。鼓励公办、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鼓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师资培训、教研指导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制定实施大力发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措施。实施好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纠正以功利性为目的、助长超前教育和应试教育倾向的各类教育培训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引进境外优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资源,开展联合培养和学科研究项目。(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产品和服务标准建设

  (十四)加强消费产品和服务标准制定。大力实施标准化战略,落实国家标准体系,优化地方标准体系,开展地方标准实施评价和复审。鼓励企业制定实施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全面实施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开展企业产品标准对标达标提升行动,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推动服务业标准化工作,在旅游、中医药、养老、家政、餐饮等领域开展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推进消费产品和服务认证,在物业管理、保安行业、旅游服务、检验检测、健康养老等服务业大力推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依据国家标准,完善绿色产品标准体系,抓好标准实施。采用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相关标准,推动实施富硒产品等高端品质认证。(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优化消费产品质量。加大消费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定期开展全省消费品质量监督抽查,加强信息公开,对不合格企业依法严肃处理。开展新业态、新消费以及服务消费质量监测专项行动,综合采取风险监测、质量分析、标准领航等措施提升质量水平。加快构建“网上抽查、源头追溯、隔地查处”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机制。深入实施“同线同标同质”工程,逐步由食品农产品领域向消费品等其他领域拓展。(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打造有影响力的品牌。建立较为完善的商标使用及品牌培育、发展、保护工作机制,培育一批具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本土品牌商标、品牌产业。推动藏毯、服饰、中藏药材、保健品、食品加工、矿泉水等行业开展品牌创建,全方位提高消费品质量。在旅游、中医药、养老、家政、餐饮等重点领域开展青海省质量奖评选。充分发挥品牌商标的聚集、辐射、引领作用,建立以商标品牌为主导的经济增长和品牌经济模式。(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健全消费领域信用体系

  (十七)完善消费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共用机制。加强消费领域信用信息采集,聚焦重点消费品和旅游、家政、养老、健康等服务消费,进一步归集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领域信用信息,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和人员档案数据库。通过“国家市场主体协同监管平台(青海)”和“信用青海”,实现各部门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同享用。落实企业信息共享共用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加大基本信息数据收集力度,实现产品生产信息和质量追溯信息互联互通,方便消费者集中查询。(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西宁海关、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强化信用平台依法公示功能,逐步实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产品抽检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开,为公众提供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和消费预警提示服务。运用多种方式,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工作,督促经营者诚信经营。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和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展消费领域企业信用评价,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行业诚信自律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商务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建立健全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及管理办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向社会及时公布。建立完善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根据企业信用风险等级合理配置和调度监管资源,对信用风险等级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产品抽检、责任巡查等监管频次。为守信企业提供行政审批“绿色通道”、降低监管频次等激励措施,为守信个人提供住房、交通出行等消费服务便利优惠。探索建立失信企业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失信主体实施市场禁入或服务受限等联合惩戒措施。积极探索开展网络商品质量抽检,推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向线上延伸。加大力度打击食品、药品等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依法实施惩罚性赔偿。(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推进消费者维权机制改革。建立地方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建立多元化消费维权和监督模式,完善诉讼、仲裁与调解等对接机制,推进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在商场、超市、专业化市场推行经营者首问负责制度和经营者先行赔付制度,在消费行为密集区建立12315维权联络站。加强基层消费维权网络建设,畅通农牧区消费维权渠道。加强金融消费维权,约束引导银行和保险金融机构诚信服务、规范经营。加强电商消费维权,强化与电商平台协作,实现维权、处罚等信息互联互通。以医疗、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及金融广告为重点,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发布行为。建立健全消费者信息保护、数据交易和共享相关制度,加大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力度。加大消费维权知识普及力度,提高消费者主体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司法厅、省广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建立健全消费后评价制度。建立产品和服务消费后评价体系,完善全过程产品和服务安全防范机制。建立权责清晰的主体责任机制,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谁提供服务谁负责”的原则,推动经营者建立食品等重点商品和服务质量追溯责任机制,严格落实经营者“三包”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增强食品药品安全预警检测与应急处置能力,建设集目标追溯、即时监测、风险监控、预警报告、信息共享等功能为一体的食品安全全程闭环可追溯系统。(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促进居民消费的配套保障

  (二十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稳步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适时发布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和部分行业工资指导价位。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激励方式,强化以经营业绩为引导的薪酬激励机制。强化民营企业家创业激励,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合法经营和合法收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补贴制度,落实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调查比较制度。进一步加大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分配自主权。实施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动态增长机制,不断提高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加大精准扶贫力度,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推进实施技能人才、新型职业农民、科研人员、小微创业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基层干部和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等重点群体增收激励计划。(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扶贫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构建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巩固扩大“多证合一”“证照分离”和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改革成果,有效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积极培育和壮大各类消费供给主体,消除所有制歧视,实行包容审慎有效的准入制度,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严厉打击行政垄断行为,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加大生活性服务领域有效有序开放力度,逐步放宽放开对外资的限制。(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完善财税金融土地配套政策。全面落实国家个人所得税改革政策和健康、养老、家政等生活性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快推进消费信贷管理模式和产品创新,开发不同首付比例、期限和还款方式的信贷产品。支持银行理财、共同基金、私人资产信托等机构积极拓展业务,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小额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等产品。加大政策倾斜力度,明确将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方式和价格,并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给予优先安排。鼓励盘活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和空闲地等闲置资源,优先用于健康、养老、家政、文化、教育、旅游、体育等社会领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快推进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建立健全符合不同事业单位特点的管理体制机制,分类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破除影响公益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益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优化消费领域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机制。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进一步吸引社会投资,加快推进农村地区现代流通、信息网络、服务消费等短板领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社会领域产业企业专项债券等方式,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化、旅游、体育、健康、养老、家政、教育等领域基础设施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信息引导和宣传推介机制

  (二十七)加强消费统计监测。按照国家部署,严格执行商品消费、服务消费等消费领域统计指标体系以及“社会总消费”统计制度,开展商品消费和服务消费统计监测工作,有效反映我省商品消费和服务消费发展水平。加强消费领域大数据应用,加快推动各部门、各地区消费领域大数据互联互通,建立消费领域运用大数据等新技术开展形势分析和政策辅助决策的机制。健全消费政策评估机制,委托第三方开展重大消费政策评估。(省统计局、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做好消费宣传引导工作。加强消费政策的宣传和解读,支持主流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报道,积极回应媒体和公众关切,有效引导社会预期。用好各级各类媒体,建立健全消费宣传推介机制,客观真实地推介产品和服务,促进供需有效对接。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利用“315”维权宣传、世界地球日、“金融知识普及月”等活动,通过政务访谈、专版专栏、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形式,普及消费知识,发布消费警示提示,引导和支持广大消费者科学、理性、安全消费。(省委宣传部、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市州、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切实抓好相关政策和改革任务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本领域细分市场,完善促进消费的政策体系,形成释放消费潜力的政策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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