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7月1日正式实施
保护水环境、防治水污染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任务。《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坚持严防源头性污染、严管过程性污染、严治现实性污染、严惩损害性污染,体现了全省人民保护水环境、防治水污染的坚决态度和坚定决心,彰显了“绿色决定生死”先进理念,构建了湖北省最严格的水污染防治制度,为有效解决湖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保护和改善水环境,提供了强有力法律保障。
深入贯彻实施《条例》,是当前湖北省加强水环境保护、防治水污染的一项重点任务,必须不折不扣地抓实抓好,抓出成效。要以《条例》实施为契机,以稳、准、狠的措施,重拳出击、重点治污,坚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把环境保护同经济结构调整、创新驱动发展结合起来,努力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多赢。
——湖北省副省长曹广晶
◆余桃晶 高原 熊争妍
行政首长负责制、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按日连续处罚……2014年7月1日,被称之为湖北史上最严水法的《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从7月1日零点起,湖北环保系统组织在全省范围开展贯彻水污染防治条例监督执法,持法亮剑,重拳出击,向水污染宣战。
背景
1999年~2012年先后出台多部地方性法律法规,但湖北依然面临水污染防治的困境。
地方法规 发挥护水效力
湖北坐拥“千湖”,“三江”纵横,水网密集,享有得天独厚的水资源,是全国重要的水资源大省。三峡大坝在这里建起,南水北调工程从这里调配水源,湖北在全国水资源配置中的地位举足轻重。
湖北省曾先后出台《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1999)、《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2000)、《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06)和《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2012)等地方性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一直在发挥着治水、护水的效力。
“十二五”以来,全省地表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主要河流Ⅰ~Ⅲ类断面比例82.2~86.5%,主要湖库Ⅰ~Ⅲ类断面比例76.7~81.3%,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13年,全省主要河流水质符合Ⅰ~Ⅲ类的断面比例由上年的83.8%上升为86.4%,较全国平均水平高19.7个百分点。
然而,湖北依然面临着水污染防治的困境。
长江、汉江干流部分支流污染严重,城市内湖和纳污河渠污染严重,由于开发过度,全省100亩以上湖泊锐减,目前湖泊数量、面积萎缩势头仍未遏制。部分地方和企业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薄弱,违法排污现象依然存在。
湖北省环保厅党组书记、厅长吕文艳表示:“当前,水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制约生态湖北建设的突出问题和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必须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决心
对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处罚,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加大力度 按日连续处罚
今年1月22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这部被称为湖北史上最严“水法”,从诞生之日便戴着“利刃”的光环,利剑直指破坏水环境 安全的违法之举、不法之人,誓要捍卫“千湖之省”碧水长流。
最严水法,“严”字当头,较之前的水法,从严立法的理念处处可见,《条例》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明显增强。
湖北省环保厅副厅长刘天忠介绍,《条例》从4个方面加大了处罚力度。一是在上位法规定罚款幅度内提高处罚下限。二是对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处罚,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三是采用了“双罚制”。对违法排污的单位,不仅对单位本身设立了处罚条款,而且对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的人员施以罚款。四是对有关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作了衔接性规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本条例规定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或者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关闭。
——摘自《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
以往条例中对水污染事故处罚的最高限额是100万元人民币,而《条例》则规定: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的20%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事故的,按照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0%进行罚款。同时,《条例》还规定,企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对单位给予处罚外,还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罚款。
《条例》首次设有一个章节明确政府责任,规定实行水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刘天忠指出,这意味着地方领导在位时做出的涉及水污染方面的决策,不管以后走到哪里,都要承担后果。
“由于许多地方环境污染的背后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作祟,因此,行政首长负责,环境指标纳入政府官员考核指标体系,将是地方保护主义的终结。”刘天忠说。
各级人民政府未完成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不能尽职尽责,使辖区内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摘自《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
此外,《条例》首次在地方立法中专章强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公众不仅监督企业,还对政府进行监督;规定对重点水污染项目进行集中管理;以法规形式授予环保部门“区域限批”权,建立排污者环保诚信档案,提出公益诉讼,支持打环保官司获取赔偿。
亮剑
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行动、空气质量改善行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行动。
三大战役 剑指违法行为
《条例》是一部被寄予厚望的新生法典,然而如何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贯彻落实这部新水法,使其“落地”实施,而不是仅仅停留在纸上?
为加强对《条例》的宣传贯彻,3月21日,湖北省环保厅下发了《关于做好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随后全省环保系统率先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在全省掀起了《条例》宣贯与学习培训的热潮。全面宣传《条例》的总体要求、环保部门工作职责、水污染防治要求、水污染监督检查的重点、推动公众参与的要求以及水污染防治法律责任等。
4月10日,2014年湖北省环保世纪行启动,主题为“保护荆楚之水”,主要目标就是突出宣传《条例》,为《条例》实施打下坚实基础,以更好地推动湖北水环境保护。
“6·5”世界环境日,响应“向污染宣战”中国主题的号召,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以“向环境污染宣战,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为主题,实施了环境保护“三大行动”(饮用水水源保护行动、空气质量改善行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行动)。
对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行动,吕文艳要求,要按照“排查全覆盖、整治全方位、监测全过程”的“三全”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饮用水水源保护行动已于今年6月启动,计划于2015年3月底完成。此次饮用水水源保护行动目标是,全覆盖排查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建立饮用水水源地风险源名录;全方位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整治,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水源保护区标识设置率达100%。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污口整治及违章建筑清拆力度;全过程实施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提高水源地环境监管水平,保障水源地环境安全。
省环保厅将在全面查清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现状的基础上,全覆盖排查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规范化整治,全过程实施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出击
实行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的现场检查方式,严查违法排污企业。
零点行动 吹响宣战号角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只有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维护法律尊严、发挥法律威力。
7月1日零点,新水法正式开始实施生效,湖北省、市、县三级环境监督执法“零点执法”战役全面打响。
此前,省环保厅已经做了周密部署,要求全省各地要高度重视,把“零点执法”作为贯彻实施“三大行动”向污染宣战的重要举措抓实。要求行动采取 “三联动”(与新闻媒体联动、与公安等部门联动、与人大代表联动)、“三不”(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的现场检查方式,严查违法排污企业。实行环境执法“零容忍”, 严格按照“十个一律”要求进行查处,坚持做到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纠正一起。
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省环保厅要求要严格按照新水法的规定,铁腕执法,铁面问责,从快、从重、从严进行处理,有效解决好环境污染问题。同时,加强对重点环境问题的披露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的跟踪报道,起到处罚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作用。
此次行动重点检查未批先建的涉水项目、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高环境风险涉水企业、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违法企业等九大项目和企业。
行动的第一天,省、市、县三级于7月1日零点共出动环境执法人员1700多人,参与报道的省、市新闻媒体30多家,记者150多人,部分地区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参加,现场采取水样200多个。截至7月1日17:00,此次行动全省共检查企业885家,发现环境违法企业及疑似违法企业134家。
下一步,行动将对现场采取的水样进行监测,对相关证据进行固定,逐步完善证据链,分门别类实施处罚。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公开曝光、通报整改,确保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到位、整改到位。
“零点执法”是向污染宣战 “零容忍”行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此项工作随后将纳入环境保护三大行动之中,持续深入开展。
吕文艳表示,通过这一系列专项行动,全省将积极贯彻落实好《条例》,进一步增强企业环境保护的守法和自律意识,提升全省水环境质量,保障群众饮用水水源安全。
目前,全省正在利用《条例》这把法律利剑,通过环境执法专项行动,为全省水环境筑起保护屏障,为南水北调“调水”保驾护航,为建设生态湖北、美丽湖北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