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中法院宣判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12.05.2015  16:43

        近日,湟中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荣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这是湟中法院宣判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荣某于2013年与周某某签订了西部矿业某仓料棚改造工程项目,后雇佣多名民工在此施工。2013年11月至2014年8月,荣某先后从周某某处领走了工程款257万元,工程完工后,荣某以周某某未付清其工程款为由,拖欠10名民工2014年3至5月工资8.4万元长达8个月之久。后经湟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荣某仍置若罔闻。甘河工业园区公安分局以荣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其依法刑事拘留,后依法逮捕。

        湟中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荣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荣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其亲属积极支付了所欠10名民工的全部工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的成功宣判,最大程度地保障了民工的合法权益,有力地震慑了心存侥幸的“包工头”,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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