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源县法院:单位不当解除合同 劳动者维权获保护

14.11.2014  16:46

        日前,湟源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14年1月9日,任某某将曾经任职的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原告任某某诉称,工作期间,被告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办理各项社会保险。2013年7月,被告单位因改革需要,口头作出了辞退任某某的决定。2013年11月,任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后因其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湟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意识到,本案是因被告单位事先未告知且口头作出辞退原告的决定后发生的纠纷,若进行判决,可能激化原、被告之间的矛盾,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因此法官选择以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庭审中,原、被告关于补偿金、养老保险金的赔付问题发生了争执。承办法官在了解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后,秉承按照法律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单位及时向原告任某某给付了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费用共计85000元。

        近年来,聘用人员与单位间的矛盾屡见不鲜,这不仅影响聘用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也不利于单位发展。这就需要单位与聘用人员在形成劳动关系之始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杜绝此类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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