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源县法院 :穷尽执行措施 弘扬司法正义

12.05.2015  19:02

        湟源县法院于2008年1月15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湟源县某金融机构与被执行人祝某某、第三人冯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冯某某在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冯某某由于无固定职业,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长期以打工维持生计,家庭经济困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鉴于以上情况,湟源县法院经得申请执行人同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后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根据2014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清理积案有关文件精神,湟源县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对申请执行人湟源县某金融机构与被执行人冯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恢复执行,总标的额为50.62643万元。被执行人冯某某仍然未在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冯某某平日驾驶近百万汽车,与其妻子假离婚并同居一处,为逃避执行而转移财产,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故湟源县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法【2014】263号)和青政法【2014】48号《关于认真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活动的通知》的精神,将与本案件有关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决定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后经公安机关侦查传讯,被执行人冯某某意识到法律的强制力和威慑力不可轻视。冯某某再三向执行局打电话说由于湟源县法院将他纳入了失信人员名单,他已经无法向银行申请贷款,无法购买机票,影响到正常的生活。冯某某表示他受到了深刻的教训,他愿意积极履行给付义务。并央求执行人员屏蔽失信人员名单的信息,且主动与申请执行人湟源县某金融机构协商,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以物抵债,最终,本案以双方当事人签订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圆满结案。

        近几年,执行案件成倍增加,很多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却迟迟不履行给付义务。因此,穷尽执行措施,在当事人心中树立法律的威慑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关键所在。湟源县人民法院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案结事了为目的,穷尽执行措施,弘扬司法正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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