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出台 湿地保护有法可依

11.07.2014  23:12
核心提示: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湿地保护工作,把湿地保护作为我省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全面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近日,格尔木市制定并出台了《格尔木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湿地环境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湿地保护工作,把湿地保护作为我省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全面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近日,格尔木市制定并出台了《格尔木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湿地环境的保护管理力度,制止随意侵占、破坏湿地行为。这标志着该市湿地保护工作将走上科学化、法制化道路。

  格尔木市地处青藏高原重要生态区,全市湿地总面积144.9万公顷,生息繁衍着众多珍贵的水生动植物资源,是很多鸟类的重要越冬栖息地,重要的“物种基因库”,也是淡水安全的生态保障,为降解城市生活污水、农村面源污染和工业污染等发挥了巨大的生态功能。制定出台《格尔木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强化依法了“治湿”。把湿地作为一个独立的、完整的、重要的生态系统,加强整体保护,有利于相关部门形成合力,更好地保护湿地和科学合理利用湿地资源。

  《管理办法》明确了湿地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并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用于湿地保护的资金投入。同时,要开展好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民的湿地保护意识;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湿地保护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湿地保护的先进技术。

  《管理办法》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举的权利,市人民政府将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今后,该市将整合政府、法律、科技、社会和市场的力量,加强湿地资源保护,构建以湿地自然保护区为基础、湿地公园为主体、湿地保护小区为补充的湿地保护体系,解决有“人”保护和有“钱”保护的问题,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湿地功能不削弱。加强宣传教育多层面普及湿地基本知识,在全社会形成珍视湿地、爱护湿地、保护湿地氛围,激发公众关注、参与和支持湿地保护。借助社会和市场的力量推动湿地保护事业发展,实现湿地生态保护和地方经济发展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