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诉讼权利 终为谎言买单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徐某提出其在接受调查期间遭到办案民警殴打,期间其因忍受不了,吞食了佩戴的金饰,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均不属实。其并未冒充青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其只收取窦某甲的四万元,黄某某的钱其未见到,郭某某的钱其出具了欠条,超市的香烟款系欠款。
针对徐某提出的刑讯逼供,法庭要求公诉人当庭出示相关证据进行说明。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谈话笔录及入监体检报告。经查,被告人徐某在被送交西宁市第一看守所后,民警为其制作的24小时新进人员谈话笔录,证实被告人徐某在2016年4月22日进入西宁市第一看守所前,办案民警未殴打过其,其前额擦伤系其在审问时,用自己的额头撞墙形成,后其又将自己佩戴的挂饰小金佛吞食,办案单位将其送医院救治后将吞食物排出。臀部系坐的时间长了生疮。面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被告人徐某沉默不语。
最终,合议庭经评议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32.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徐某诈骗窦某乙、孔某某、丁某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被告人在庭审中“借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妄图颠倒是非,经法庭充分调查,用证据还原事实真相,终使被告人得到了公正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