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煤矿安全设施设备检测检验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安全监管局,木里煤田管理局,青海煤矿安监局安全技术中心,各煤矿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4〕13号),加强煤矿安全设施设备管理,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设施设备检测检验,确保煤矿安全设施设备运行安全,全面提高煤矿安全保障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和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加大对煤矿安全设施设备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设施设备性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始终保持安全、可靠运行。各煤矿企业要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定期制定煤矿安全设施设备及仪器仪表检测检验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煤矿企业要委托省内有资质的机构开展煤矿安全设施设备的检测检验。检测检验范围以煤矿通风、提升运输、排水、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等系统关键设施设备为重点,覆盖《青海在用安全设施设备(仪器仪表)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第一批见青煤安监察〔2012〕28号,第二批见附件)规定的所有设施设备。
三、青海煤矿安监局安全技术中心要在已取得的资质范围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开展检测检验工作,为煤矿企业提供及时、准确、客观、公正的检测结果。
四、自2014年4月1日起,凡申请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颁发、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前,必须按照设施设备检测检验项目及周期要求完成煤矿安全设施设备及仪器仪表的定期检测检验,并由检测检验机构出具检测检验报告。
五、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其安全设施设备及仪器仪表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并取得检测检验合格证的,或超过检测检验有效期的,要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整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未按要求开展上述检测检验工作的煤矿,要依法予以查处,并实施行政处罚。
附件:青海省煤矿安全设施设备(仪器仪表)检测检验目录(第二批)
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