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环保信用挂钩环境监管   部门间将实行信息互通共享,对严重失信者,要依法依规惩戒

01.04.2016  11:29

  本报记者李莉 范晓黎南京报道 江苏省环保厅日前印发《关于运用信用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环境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环境监管改革迈出重要一步。

  围绕全省排污企业、环评机构、环境监测检测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等环境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等方面,《意见》明确未来将把环保信用信息纳入部门间共享、可公开查询的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对污染较重、环境失信企业,情节严重的,报请政府对其进行停业、关闭。

  ■公开环保信用“黑名单

  □污染企业将被责令限产、停产

  在推动环保信用信息公开方面,江苏狠下功夫,通过健全企业和环境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环保信用报告和公示制度,推行环保信用承诺、信用报告、信用审查制度,积极开展试点并通过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制度体系。

  对于环保失信企业和失信人,今后要像法院部门公布“老赖”一样定期公布。《意见》规定,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基础上,依法公开环保信用信息,依法公示失信企业名单,并鼓励企业、环境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自行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具有严重环保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将被列入环保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

  为拓宽环保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为公众查询市场主体基础信用信息和违法违规信息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江苏将会把环保信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加强部门协作,推进部门间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实现社会信用信息综合联动利用。

  《意见》还提出,要建立市场主体环保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环保失信者,要综合运用市场性惩戒、行政监管性惩戒、行业性惩戒、司法性惩戒和社会性惩戒等手段,依法依规进行惩戒。

  例如,对环境失信较重企业和严重环境失信企业,结合企业环保失信行为的类别和具体情节,环保部门将从严审查其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加大执法监察频次,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依法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环境污染严重的依法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甚至报请政府责令其停业、关闭,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也不得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等。

  此外,江苏还将探索建立对企业和环境服务机构法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及关联人的失信惩戒制度。

  ■积极推进守信激励机制建设

  □实行差别化水价电价收费政策

  江苏省环保厅法规处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运用信用手段完善监管方式,落实了环保主体责任,既做好行政审批为主的事前监管,又推进以日常监督检查和查处违法行为为主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强化了“源头严防、过程严控、后果严惩”,提高了环境监管科学化水平,推进了环境监管职能转变。

  《意见》明确,将建立健全环保信用分类、分级监管机制,不断完善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制定市场主体环保失信行为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区域的重要性、行业的风险度、主体的诚信度等不同指标划分不同的类别和等级,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

  同时,推动各级政府部门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安排、工程建设、国有资产转让、公共资源交易、评先评优、日常监管和周期性检验等方面主动应用环保信用信息及产品。

  在突出环保部门内部联动的同时,《意见》进一步强化了与金融(银监会)、证监、商务、财政、发改、税务、海关和物价等部门协作,建立信息通报、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整合各类资源,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实现信息共享和管理联动。

  下一步,江苏还将积极应用差别水价电价、绿色信贷等多种方式,推动企业主动守信。鼓励出台政策,对环境失信较重和严重失信企业在现有水电费基础上,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和电价收费,并探索企业环境信用与电力资源调度相结合,将环境失信较重、环保“黑名单”企业列入有序用电限电方案。

  此外,《意见》还指出,将积极推进守信激励机制建设,对于环保诚信企业和环境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鼓励引导相关部门和协会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专项资金中优先考虑,激励社会诚信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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