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门直接查封污染企业知易行难

09.05.2014  08:09
        唯有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改革干部考核方式,淡化GDP政绩,坚决摒弃“黑色的GDP”、“有毒的GDP”,环保部门的权威才能真正树立,污染企业才会失去立足之地。
        《河南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从1月1日起正式实施,河南省环保厅厅长张庆义表示,从现在起,发现企业乱排污,环保部门可直接查封其设施、场所,扣押有关工具、物品。河南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李国敏认为:“对污染企业,环保部门可以直接查封,这个规定国家还没有,是河南省的一个创新。
        河南省此举的确是一个创新。查阅现行《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只是规定环保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对环境违法企业“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即使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也只是规定环保部门“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这些规定在客观上制约了环保部门的执法权,使得环保部门在面对污染企业时往往无能为力,或者心有余而力不足——警告、罚款之类,对有些污染企业并不能产生足够的威慑力。
        其实普通民众也时常感到疑惑:对于违法排污的企业,为什么不直接予以查封?既然罚款不能阻止其继续排污,如此罚款是否有“以罚代管”的嫌疑?由此观之,河南省通过立法赋予环保部门直接查封污染企业的权力,不仅是顺应民意之举,而且适应了当前环境执法形势的需要。只有提高环境执法的权威,才能更有效地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直接查封对于污染企业无疑是最致命的打击。
        而接下来的问题是,虽然被赋予直接查封污染企业的权力,但环保部门敢用这个权力吗?能公平公正地使用这个权力吗?会不会遭到另一种更大权力的干扰和阻挠?答案恐怕不容乐观。实际上,目前环境执法面临的困境,执法权力不够只是次要问题,主要问题则在于,环保部门拥有的执法权受到诸多外部因素的掣肘,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甚至唯地方主政者的意志行事。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如果地方主政者有意“保护”某些污染企业,作为下属的环保部门怎么敢、怎么能直接查封之?
        毋庸讳言,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还没有发生根本性转变,很多地方仍然在拼资源、拼环境,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拼GDP增长。在这种粗放的发展方式下,环境保护与GDP增长之间显然存在某种矛盾,保护环境往往会在客观上妨碍GDP增长。当地方主政者将获取GDP政绩放在第一位时,环保部门就不得不在“配合中心工作”、“服务发展大局”的名义下作出让步,对那些“污染大户”同时也是“纳税大户”的环境违法行为睁只眼闭只眼。为什么有的污染企业没有通过环评便明目张胆地上马?为什么有些污染企业对环保部门的整改要求置若罔闻?就是因为有更大的权力为他们撑腰,甚至于,一些“污染大户”还被当地政府挂牌保护,理直气壮地拒绝环境执法者进入检查。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环保部门直接查封污染企业”显得多么虚无缥缈。
        我无意于否定河南省的这一创新,相反,我认为“环保部门直接查封污染企业”应予推广,应被写进《环境保护法》。
        谷瀑环保编后语:我们要清醒认识到,“环保部门直接查封污染企业”知易行难,目前会面临重重阻力,不可盲目乐观。唯有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改革干部考核方式,淡化GDP政绩,坚决摒弃“黑色的GDP”、“有毒的GDP”,环保部门的权威才能真正树立,污染企业才会失去立足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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