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治新起点
中国环境报记者王玮
2015年,以新环保法实施为标志,环境法治站在了新的起点上。环境立法不断完善,环境执法强势出击,环境司法屡有突破。新环保法渐渐露出钢牙铁齿,一股强大的法治力量推动环境治理奋然前行。
新环保法改变了什么?
环保部门有了更大权力。
虽然仍是“委托的”,但是环境监察机构毕竟从此有了法律地位。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移送行政拘留,有了这些强制执法权,环境执法的手段更丰富了,更有威慑力了。
环境监管有了新的方式。
2015年,“部长喊你谈话”成了新的流行语。环境保护部积极利用新环保法赋予的职责和权力,对地方政府环保履职情况进行督察,推动环境监管由查企为主向督政为主转变。
行政处罚有了更严标准。
首先“按日连续处罚”制度,罚款数额上不封顶,直逼违法企业迅速纠正污染行为,初步扭转了长期以来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局面。
其次是行政拘留处罚措施,这是对尚不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者,给予的最严厉制裁,有效震慑了那些财大气粗不怕罚的企业。
第三,首次有了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改变了以往环境执法的软弱性和不彻底性,提升了执法效率,许多环境违法行为得到了及时制止。
长期以来,环保部门一直因执法不严被舆论冠以各种称呼。这一状况正在改变。
2015年,新环保法实施元年,各级环保部门以此为契机,开展了环保大检查,环保督察约谈。
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牺牲了节假日、团圆日、休息日,辛勤的努力换来这样一组亮丽的数据:今年前11个月,全国范围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611件;实施查封、扣押3697件,实施限产、停产2511件,移送行政拘留1732起,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1478件。
严格执法,环保部门可谓上承国家意志,下接民众期盼。严惩环境违法行为,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全社会有着共同而迫切的期待。
环境司法有哪些突破?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由于环境侵权行为的二元性以及我国民事、行政、刑事三大类诉讼分离制度,使得司法保护环境这道防线多年来发挥作用有限。
2015年,为配合新环保法实施,最高检、最高法积极作为,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畅通审判渠道,试点公益诉讼,建立司法机制,环境司法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日益彰显。
最高法出台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指导审结南平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召开第一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发布十起环境侵权案例指导地方实践,提出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改革为契机,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水平。
最高检发布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挂牌督办第一批12起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在北京、内蒙古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试点。
截至目前,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已经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办理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245件,其中民事33件,行政212件。
此外,去年1月至今年4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嫌疑人上万人,共查办生态环境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500余人,渎职犯罪1000余人。
联合办案力度有多大?
2015年12月,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检首次启动联合挂牌督办,这一举措将对今后地方政府和各相关部门严格环境执法,起到重要督促作用,对违法企业将起到震慑作用。
环保、公安联合执法被认为有两大优势:一是环保部门取证,执法对象不配合,公安机关有传唤权、询问权;二是两部门同步取证,有利于科学认定违法排污性质,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今年以来,不少地方公安、环保联合开班授课,提高协作办案的能力和水平。2015年6月,公安部首次针对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举办全国公安机关专题培训班。
几乎同一时间,环境保护部对外发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各级公安机关、环保部门联动执法2.95万次,联合整治突出问题1.29万个。各级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违法犯罪案件2080件,是过去10年总和的2倍。各级公安机关破获环境刑事案件4538起,抓捕犯罪嫌疑人8458人。
这一成绩的取得,得益于近两年来环保、公安执法衔接机制的不断完善。
2013年6月,“两高”发布污染环境犯罪司法解释,12月,环境保护部与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首次建立两部门联合执法衔接机制,这堪称中国打击环境犯罪的两记重拳。
各地也在不断探索实践。2015年,省级层面基本建立完善了三个制度、四个机制——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制度、联动执法联络员制度、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案件移送机制、紧急案件联合调查机制、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奖惩机制。
吉林更是全国首个以省委政法委牵头,联合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环保厅,共同出台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建设指导意见的省份。
2015年,环保排查、公安侦查、司法跟进,环环相扣、步步紧逼,联合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模式正在成为常态。
环境立法有何成果?
2015年,环境立法可谓有声有色。
新年伊始,当全社会盯着环境保护部如何推动执行史上最严新环保法时,为配合这部法律实施,环境保护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正式施行针对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移送行政拘留的4个配套办法,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规章。
而后,又相继制定并公布《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为环境执法机关严格规范执法,为公众深度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8月修订通过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被认为是继新环保法之后,又一部符合当前环保实际需要的专项法律。
活跃的地方立法,也为新环保法的顺利实施,多了一重保障。
例如,河北省制定了《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这是全国首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地方性法规;广东省颁布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新环保法授权,其中第七十九条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行为的种类;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决议并通过了《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颁布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等。
2016,我们继续前行
解决中国几十年发展过程中积累起来的环境问题之艰难,平衡各方利益关系之复杂,已在2015年7月“临沂之争”中展现得淋漓尽致。
面对严峻的环境形势,环境保护越来越需要健全完善、切合实际、公平高效的制度来推动。只有良好的制度才能带来环境善治,才能推进环境治理水平。
2016,我们期待法律不断完善,守法成为常态,执法更加给力,司法彰显正义!
绿色发展,考验环境资源审判
——专访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旭光
中国环境报记者王玮
最高法环资庭成立至今,在促进和保障环境资源法律全面正确施行、统一司法裁判尺度等方面积极探索,取得进展。2015年岁末将至,本报记者独家采访了最高法环资庭副庭长王旭光。
中国环境报:2015年环资庭工作开展情况如何?
王旭光:今年环资庭把握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机遇期,认真研究环境资源审判特点,以切实带好一支专业队伍,扎实审理好一批有影响案件,起草制定相关司法解释,规划设计全国四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框架为目标,加强对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推动环境资源审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传播中国环境司法理念,凝聚力量推出一批理论研究成果。
中国环境报:环资庭成立以来,案件数量并不多,但在行政领域,却有大量环境资源纠纷有待纳入法治轨道。您怎么看待这一矛盾?
王旭光:司法手段与行政手段都是国家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层面看,只有有效发挥司法、行政、仲裁、社会力量等各方面的功能作用,才能形成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整体合力。
另外,我国的环境治理主要由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主导,这决定了环境纠纷通过行政手段解决,亦是环境法治的应有之义。司法是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环境治理系统的重要环节,不仅要发挥裁判案件的职能作用,也要推动环境问题的综合治理。
中国环境报:进入诉讼程序的环境侵权案件数量在整个环境纠纷中,占比偏少的原因是什么?
王旭光:首先是纠纷解决机制所起的分流作用。法治并不意味着凡事必讼,相比其他方式,诉讼成本较高,程序规范,周期也较长,一般不作为解决纠纷的首选。
其次是审判工作还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环境侵权诉讼配套机制缺失,立案渠道不畅,部分法官专业素质能力不足,有些案件裁判尺度不够统一等问题。
第三是环境资源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复合性特点,取证和证明难度较大,受害人往往选择成本较低的信访途径,或借助于行政程序解决纠纷。
中国环境报:当前行刑衔接仍有欠缺,有案不移等现象并不鲜见。您认为这方面环资庭可以做哪些努力?
王旭光:第一,建立环境资源保护协调联动机制。在准确把握司法权边界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建立与检察、公安、环境资源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执法协调机制,尤其是在证据的采集与固定、案件的协调与和解、判决的监督与执行等方面做好衔接配合。围绕审判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推动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
第二,加强与环境资源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的沟通,推动完善环境资源司法鉴定和损害结果评估机制。
第三,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同时,推动完善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使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优势互补。
中国环境报:由于环境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可供地方参考的案例不多,以致当前各地司法裁判尺度不统一现象突出,环资庭怎么解决这一问题?
王旭光:最高法一直注重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制定司法解释等方式来指导地方审判工作,填补实践中环境案件审理规则的空白。
同时,通过归纳裁判标准、通报办案质效、推介优秀文书、共同开展调研等方式,强化监督指导。对社会关注度高、法律适用难度大的公益诉讼、群体性纠纷等案件,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确保依法妥善审理。
此外,加强法官培训、出版指导丛书、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信息化水平。通过大数据等信息化创新成果,准确研判案件态势,突出重点治理区域,提炼类型化裁判标准。
中国环境报:环境损害纠纷司法审判工作有其特殊性,您认为一位优秀的环资审判法官应具备哪些素质?
王旭光:当然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清正廉洁的审判专家了。具体而言,可用“四个善于”概括:善于把握大局。不仅要把握上情,吃透党中央、国务院在环境资源方面的政策精神;还要了解下情,摸清当地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善于更新理念。树立绿色发展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坚持保护优先、注重修复,维护权益、代际公平,坚守底线、依法裁判、绿色惠民、公众参与等原则;善于钻研业务。不仅要熟悉我国环境资源法律法规,还要加强比较法研究,对照把握国外环境资源法律制度;善于解决问题。需要不断提升法律解释、司法判断、协调各方和做好群众工作的素质能力。
中国环境报: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资案件管辖制度,是否可以有效打击跨区域污染犯罪?
王旭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将探索建立以流域或生态功能区划分管辖区域的专门管辖制度,作为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重要任务。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有着区域性、流域性、跨行政区划的特点,专门管辖制度有利于依法审理跨区域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引发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加大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
中国环境报:环境司法仍处于起步阶段,您认为今后一段时期,环境司法发挥更大作用,面临的最大挑战是什么?
王旭光:如何深刻认识和把握环境资源审判承担的历史使命,为实现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环境资源司法面临的最大挑战。
为此,我们要加强两法衔接,以深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改革为契机,以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为抓手,以建设优秀复合型法官队伍为保障,更好地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促进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