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要求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各地政府统一领导负总责主要领导干部离任时要开展环保审计
本报记者钟奇振 通讯员陈昊广州报道广东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结合广东实际提出系列意见,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广东省政府要求,将各地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情况纳入环境保护责任考核体系,逐步提高对环境监管工作的考核评分比重。对因环境监管不到位而导致环境污染案件发生的,将严格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要求,各地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离任时,审计机关要对其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严格审计。
广东省政府提出,各地政府对本地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总责,并结合市、县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按行政区域划分、以市县为主的环境监管执法责任体系。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牵头、负有环保监管职责部门共同参与的环境监管执法长效工作制度,加强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与交流,适时开展环境监管执法联合行动。
跨界跨区域的污染治理一直是广东环保工作的热点、难点。广东省政府特别指出,要建立跨区域环境监管执法体制。广东省环保厅要充分依托泛珠三角区域环保合作工作机制,建立与相邻省份的环境监管执法协作和应急联动制度。各地要建立与相邻地区的环境监管执法协作机制,定期开展会商和联合预警监测,重点解决跨界河流污染、区域性大气污染、跨界重金属污染等突出问题,妥善处置跨界环境污染纠纷和突发事件。
根据规划,广东各有关部门还将抓紧对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废除,清理情况于2015年6月底前报广东省政府。
广东省政府要求,自即日起到2015年底,各地政府要开展一次全面系统的环保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逐一依法严肃查处、责令限期整改,确保不留盲区、不留死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