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已结束,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第二季度申报时可以补享受吗?
22.05.2014 15:05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六条规定,本公告实施后,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22.05.2014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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