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狱后再贩毒被判无期
青海新闻网讯 近日,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贩毒案进行刑事判决。被告人冶某伙同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051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4年5月,被告人冶某在民和县马某甲家中与马某乙相识,三人就毒品货源闲聊时,冶某得知马某甲在广州市可联系到便宜的毒品,便提出由马某甲从广州买毒品,毒品通过快递发往青海后进行贩卖,三人一拍即合。冶某让马某甲出资,由马某乙从广州市负责联系冰毒,冶某负责出售。马某乙从广州市上家以1.3万元的价格购买冰毒约205克。5月25日,藏有冰毒的一台音响通过顺丰快递从广州市发出,28日毒品到达兰州市后马某甲将货物提取。根据马某供述,拿到毒品后3人吸食了几克觉得质量很好。毒品卖完后,6月上旬他们再次从广州市购买冰毒350克,毒品被藏匿在一台电脑显示屏内通过德邦物流邮寄至兰州,三人将其中约50克分食,其余予以贩卖。
民和公安局禁毒大队根据情报线索得知几名民和籍吸毒人员在民和、西宁等地贩卖毒品,遂于2014年6月立案侦查。6月19日,冶某四人从广州购买冰毒约469克,将毒品藏匿在一台液晶电视中通过德邦物流邮寄至兰州。22日,马某甲、马某乙驾车途经兰州市红古区高速公路收费站时被民和警方抓获,警方从马某乙钱包内查获冰毒1.19克。24日,警方将马某乙押往兰州德邦物流公司提取包裹,当场从液晶电视内查货冰毒469克。
2015年4月3日,格尔木市公安局昆仑路派出所民警将在逃的冶某抓获,当场缴获毒品疑似物15.8克。经查,在此次贩毒案中,冶某起着指挥、协调作用,系主犯。冶某在2012年因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被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属于刑满释放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冶某被判处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