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高院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获最高法院通报表扬

07.02.2018  16:55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国法院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评查情况的通报》,对2017年11月在全国法院集中开展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评查情况进行公开通报,对青海、河北、河南、江苏、山东等高级法院特别予以通报表扬。

        近十多年来,青海法院的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一直在不断改革、创新、完善。2001年前,开展组织诊断工作,法官对监外执行中有关医学问题的咨询被动式进行,有口头咨询的,也有以法医鉴定书形式出具的。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后,始称“文证审查”。2003年,因科学技术问题的审查判断要大量借助社会上技术专家,省高级法院引入了“服务于法院的技术顾问制度”,监外执行文证审查意见书由法医或必要时会同相关专家共同作出并署名。2006年,最高法院印发《关于地方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省高级法院遵照出台《关于专门性问题的技术审核、技术咨询工作规则》,对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纳入“技术审核工作”进行再规范。2014年,最高法院印发《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省高级法院据此于2015年底出台《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的实施细则》,并根据我省司法技术部门现状,确定了组织诊断“集中管辖制度”,规定各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或履行相关职能的部门尚未配备法医技术人员或法医技术人员力量不足时,可以委托西宁中院司法技术部门进行组织诊断工作。省高级法院司法技术室负责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组织复核诊断等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评查组对青海法院开展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给予了肯定。在评查反馈时指出,青海省高级法院注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制度建设,结合省情扎实细致开展工作。省高级法院和西宁中院司法技术部门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时,能够严把医院检查诊断关、审核人员资质关、审核论证程序关、鉴别标准执行关,严格按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出具客观、科学的组织诊断意见书,充分体现在组织诊断工作中人民法院与各有关单位、部门分工合作相互监督关系,又充分发挥了临床医学专家与人民法院法医技术人员在各自专业领域中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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