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有关事项公示

18.07.2014  11:32

  为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方便广大群众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降低群众信访举报成本,充分调动群众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积极性,现将全省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受理范围及信访举报渠道等予以公示。

   一、信访举报受理范围

  1、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2、对行政监察对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行政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二、分级负责

  省纪委监察厅受理群众对省委管理的州厅级干部、县(区、市)党委和政府一把手的检举控告;市、州纪委监察局受理群众对市(州)委管理的县处级干部的检举控告;县(区、市、行委)纪委监察局受理群众对本级管理的乡科级及以下干部的检举控告。

  三、检举人、控告人和申诉人在信访举报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检举、控告、申诉人的权利

  1、对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2、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3、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4、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5、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6、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二)检举、控告、申诉人的义务

  1、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2、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3、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四、省、市、县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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