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实施办法

15.12.2018  09:12

   ( 2018年11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报告编制

  第三章报告方式和重点

  第四章审议程序和重点

  第五章组织保障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规范国有资产监督工作,有效发挥国有资产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中发〔2017〕33号)和《中共青海省委关于建立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实施意见》(青发〔2018〕34号)要求,依据监督法、预算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青海省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省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承办省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具体事宜。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省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所有人、出资人职责和监督管理职责的省内、省外和境外全部国有资产。包括企业国有资产(含金融企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国有自然资源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含金融企业),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其中,金融企业是指省属及省以下地方金融企业。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指法律规定的国家拥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要区分各类国有资产不同情况,坚持清产核资、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稳步推进。

  第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应当符合以下目标要求:

  企业国有资产(含金融企业)监督管理,突出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更好服务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突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

  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监督管理,以自然资源调查、资产确权登记、资产评估和产权交易、有偿使用、收益处置和分配等为重点,促进自然资源资产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二章 报告编制

  第六条 国有资产报告按公历年度编制,以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各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为基础。

  第七条 国有资产报告数据以年度会计核算与统计为基础,纳入年度报告的数据和信息,必须确保完整、真实、可靠、可核查。各类国有资产基础数据收集布置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执行。

  第八条 建立国有资产报告分工机制。财政部门负责牵头汇总编制国有资产综合报告、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专项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专项报告,国资监管部门牵头编制地方国有企业资产专项报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水利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编制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专项报告。各相关部门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提供其管理的国有资产现状及管理情况。

  第九条 建立国有资产子报告机制。按照现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各相关单位根据任务分工,分别编制其监管资产子报告,全面、详实反映各类资产的监督管理情况,并及时将子报告提交专项报告牵头部门,供其编制完成专项报告。子报告作为专项报告的附件,每年由专项报告牵头部门与专项报告一并提交省财政部门,汇总编制完成国有资产综合报告。

  第十条 国有资产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包括报告正文、附件及编报说明等。综合报告正文主要包括纳入报告的资产范围及规模、国有资产年度运营情况、监督管理情况、年度重点报告事项、上年度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等。综合报告附件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立法及政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重要指标分析表、各类国有资产专项报告及子报告、相关资产报表等。

  专项报告正文主要包括纳入专项报告的资产范围及规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运营情况、重点报告事项、上年度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等。专项报告附件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立法及政策、管理体制、主要财务指标分析表、相关部门提供的国有资产子报告、有关资产报表等。编报说明包括指标术语解释、有关情况说明。

  第三章 报告方式和重点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9月份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年度报告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综合报告全面反映全省各类国有资产基本情况,包括年末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负债等基本情况;专项报告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含金融企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

  各类国有资产报告要汇总反映全省情况。企业国有资产(含金融企业)报告以省本级情况为重点。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还应当报告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措施、成效,以及存在的困难、问题等。每届省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届末年份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综合报告并口头报告;其他年份在提交书面综合报告的同时就1个专项情况进行口头报告。

  第十二条 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确定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重点。

  企业国有资产(含金融企业)报告重点:

  (一)总体资产和负债、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实现利税、现金流量和收益情况;

  (二)国家重要监管指标的实现情况;

  (三)国有资本投向、布局和风险控制;

  (四)国有企业改革、理顺国资监管体制情况;

  (五)国有资产监管;

  (六)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重点:

  (一)资产负债总量;

  (二)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

  (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

  (四)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情况;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重点:

  (一)自然资源总量;

  (二)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重大制度建设;

  (三)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情况;

  (四)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界定、登记情况;

  (五)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经营权、处置权的委托、出租、转让、拍卖及收益收缴情况;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其他各类专项报告的报告重点参照上述要求确定。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要科学、准确、及时、全面掌握省内外、境外国有资产基本情况。建立健全全省各级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报告制度,依法明确和规范报告范围、分类、标准。市(州)人民政府应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要求,将本地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省人民政府汇总,省人民政府编写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全省和省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制定完善相关统计办法,确保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国有资产报告结果完整、真实、可靠、可核查。加快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组织开展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和评估确认,统一方法、要求,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数据库。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将国有资产信息系统纳入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及时完整反映各类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等基本情况。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实施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省人大常委会将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结果作为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审议程序和重点

  第十六条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与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的基础上,每年11月份提出下一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的议题建议,提请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列入下一年度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通过以下方式,开展对省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调研、初步审议和监督:

  (一)强化与省政府部门的沟通,掌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专项报告的起草情况。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收集整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将书面意见交由省人民政府研究并在报告中作出回应。

  (二)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前,组织开展视察或者专题调研,根据调研情况形成调研报告。

  (三)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20日前,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将省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送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开展初步审议。省政府相关部门根据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初步审议意见对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在会议举行10日前送交省人大常委会。

  (四)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时,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形成审议意见后送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五)省人民政府要将审议意见分解细化到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和整改,健全问责机制,加大问责力度,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在6个月内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以及存在问题整改问责情况。必要时,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安排听取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处理和整改问责情况的报告。

  第十八条 省人大常委会视情况需要可以综合运用专题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必要时可依法作出决议。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时,应侧重以下方面: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国有资产重大决策部署和方针政策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三)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和决议落实情况;

  (四)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改革情况;

  (五)国有资本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支撑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等情况;

  (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等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情况;

  (七)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情况;

  (八)有关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九)有关国有资产的重要变化和主要原因;

  (十)社会普遍关注的有关国有资产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解决情况;

  (十一)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二十条 省人大常委会按照监督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省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保密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除外)。审议报告和有关视察、调研等活动,要深入基层和具体项目点,摸清情况、分析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可以邀请部分省人大代表参加,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回应社会关切。

  第二十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加强国有资产监督,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要与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紧密衔接,特别是要与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部门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相结合,逐步实现政府财政、国资等部门向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推送数据,条件具备时与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监督工作相结合,建立多层次多角度、既相互分工又有机衔接的人大国有资产报告和监督机制。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要健全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加强队伍能力建设,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要统筹国资、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职能部门报告全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统筹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水利等职能部门报告全省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国有资产综合报告及全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全口径、全覆盖、高标准、高质量的要求,从制度建设入手,着力解决我省国有资产多头管理、底数不够清楚、管理不够公开透明、监督所需信息不够充分问题。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做好制度建立工作,要及时向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实时推送电子数据。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与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沟通机制,定期举行工作会议,通报进展情况,及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信息互联共享。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施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协调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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