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停止执行新建房屋供配电工程配套费政策
近期,为进一步优化我省房地产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公平竞争。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同意停止执行新建房屋供配电工程配套费政策的批复》(青政函﹝2017﹞34号)文件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停止执行现行的供配电工程配套费政策,并从六个方面提出相关要求。
一是 自2017年1月24日起,正式停止执行电力部门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供配电配套费,开发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建设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同时废止《青海省城市新建房屋供配电工程配套费管理暂行办法》(青发改能源﹝2012﹞98号)、《关于完善青海省城市新建住房供配电工程配套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收费﹝2014﹞820号)、《关于降低新建房屋供配电工程配套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6﹞648号)等三个文件。
二是 开发建设单位已与电力企业签订新建房屋供配电建设合同、并开展设备招标等实际工作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已签订合同、未开展实际工作,或者未签订相关合同,但开发建设单位已支付部分电力设施建设费用的,由电力公司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解决。
三是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的《城市房屋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规定的规范性技术要求和电力行业标准组织施工,供配电设施工程竣工后,由电力部门组织验收,符合建设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的,电力部门应提供正式用电,相关资产按照自愿原则移交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承担运行维护和改造责任;验收不合格的,由供电企业提出整改建议和方案,经整改合格后自愿移交。
四是 开发建设单位新建房屋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计入建设成本,不得向购房者在房价外另行收取相关费用。
五是 对于电力企业已收取的供配电配套费,待电力设施建设项目整体完工并办理结算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电力公司对结余资金进行清算,共同研究制定资金处置意见,如结余资金量较大,报省政府审定后执行。
六是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