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失信惩戒机制
青海新闻网讯 (记者 孔令磊 报道)记者从省安委会办公室了解到,根据中央安监部门相关要求,近日,省安委会办公室对我省生产经营单位纳入省安全监管局“黑名单”的管理情形作出了明确界定,并要求各地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失信行为信息的报送和监管制度。
纳入“黑名单”管理的范围主要是发生较大(含)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年度内发生累计死亡3人(含)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经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受到相关监管部门处理的。
同时,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作出了规定,即自公布之日起1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延长为3年,在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行为的,可经确认后移出“黑名单”。
省安委会办公室强调,各市(州)安全监管主要负责人是“黑名单”信息报送的第一责任人,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信息的采集、报送、发布和管理制度,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3日前报送本地区上季度采集“黑名单”信息;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将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每季度至少抽查1次,每半年至少约谈其主要负责人1次。“黑名单”管理信息采集、公布、报送,以及对纳入“黑名单”管理企业的抽查、约谈及信息上报等情况纳入省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省安全监管局将定期通报各地区“黑名单”信息上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