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新一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办服务工作启动

11.02.2016  08:31

  青海新闻网讯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近日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签订《2016年—2018年青海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委托经办服务合同》,此举标志着我省新一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办服务工作正式启动。

  据悉,2012年至2015年,我省启动实施第一轮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委托经办服务,截至2015年底,两家商业保险机构通过全省各级结算窗口和服务网点,累计为11.4万人(次)参保城乡居民大病患者支付待遇5.98亿元,人均补偿达5245.6元。日前,根据《关于印发扩大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实施办法》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政府采购中心按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中国人寿保险青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青海分公司作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承接主体。

  “新一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办工作将加强沟通协调,严格落实我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对符合政策的费用要按规定比例报销;加强医疗服务监控,密切关注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骗取医保基金等情况,确保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平稳运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杨颐表示。

  我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按年人均50元标准统筹建立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个人不另行缴费,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列入大病保障范围。城乡居民在参保年度内的住院医疗费,经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超过5000元的按80%的比例予以二次报销,不设最高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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