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着力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

06.04.2016  20:07

由于市场需求等因素影响,青海省长期停产停建非煤矿山企业逐步增多,为切实加强对停产停建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督管理,近期,省安全监管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长期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从长期停产停建非煤矿山的界定、长期停产停建及复工复产程序、加强停产停建矿山管理、有关停产停建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一,明确停产停建及恢复生产办理程序。一是企业申请。拟长期中止作业活动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或批准的建设工期到期前,向所在地县(市、区、行委)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中止原因、中止时间等事项。二是部门受理。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实地踏勘后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单次同意中止作业活动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三是延期申请。非煤矿山需要延长中止时间的,应在期满前1个月,向原下达中止作业活动通知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延期理由、延期时间,延期中止期限不得超过1年。四是复产复建验收。需要恢复作业活动的,企业应向原下达中止作业活动通知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复产复建申请,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复产复建的相应规范及程序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下达书面告知书。

第二,强化停产停建期间安全管理措施。一是地下矿山停产期间,应当封闭井口,并向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反映井下实际的图纸,说明积水、有毒有害气体等对周边矿井的影响情况。切实加强警戒监测、专人值守、巡护工作,并将主要负责人和值守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公示在矿区醒目位置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确保有效防范事故、妥善处置险情。二是露天矿山停产期间,要落实警戒区域划定、警示标志设置、撤除矿区内各种设备设施、切断工业场地电源、清除边坡危岩、完善矿区和排土场截排水设施等措施;必须安排有专人值守,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并做好矿山和排土场的边坡监测、安全巡查等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三是尾矿库停产期间,要落实降低库水位及排洪系统进水口高度、增大调洪库容、排洪系统全面检查、修复和疏浚等措施;在汛期必须安排至少双人值班值守和安全巡查,做好坝体位移、浸润线等监测和记录工作,制定应急联动方案,确保遭遇险情时能够快速、有效处置。四是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长期停产停建非煤矿山的巡查和督查,逐级逐矿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市州安全监管部门每年要对辖区内停产停建矿山进行1次全覆盖的检查,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每半年要对辖区内停产停建矿山进行1次全面巡查。省安全监管局可结合工作实际,在重点时段对停产停建矿山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规范停产停建矿山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停产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问题。经县(市、区、行委)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同意长期中止作业活动的非煤矿山企业,在批准的中止期间安全生产许可证、标准化有效期满,可暂不办理延期和复审手续;待批准的中止期满经企业申请,通过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按程序组织复产检查后,按有关规定补办延期手续。停建矿山复工问题。经批准同意中止建设的非煤矿山项目,批准同意中止的时间不计入建设工期,待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按程序组织复建检查后,经原项目核准机关同意,可恢复施工建设并顺延建设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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