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青海省财政厅从解决困难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入手,健全完善覆盖城乡、托底保障的社会救助体系,拓宽资金整合渠道,通过预拨等方式下达社会救助资金25.6亿元,为民生保障水平再提升发挥有效财力支撑。
一、加大投入提标增保,百姓更有获得感。 在连续多年调整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2019年城市低保月人均标准达到580元,农村低保年人均标准达到4300元;孤儿基本生活费月人均标准提高100元,其中:集中供养孤儿达到1100元、散居孤儿达到700元;脱贫攻坚时期困难家庭救助上限,由原来的定额2万元调整为按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5倍确定。同时,为切实保障全省困难群众度过欢乐、祥和的“两节”,向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建国前老党员等生活困难群体发放了“两节”一次性生活补贴。
二、完善机制扩保帮扶,救助更具普惠性。 一是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按照“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范围由0—6岁扩大到0—17岁。二是建立农村贫困家庭取暖救助制度,提高城镇低保家庭取暖费补助标准。三是完善医疗救助政策,进一步降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起付线,扩大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救助范围,提高14岁以下儿童医疗救助比例。四是建立农村低保减退机制,紧密衔接脱贫攻坚重大部署,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延续1年,推进基本生活救助与教育扶贫、健康扶贫、农村危房改造等政策的有效衔接。五是完善临时救助政策,优化审核审批程序,通过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和开展急难型救助等拓展了救助方式。六是注重困难职工帮扶,安排资金1700万元,重点开展困难职工慰问、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法律援助、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帮扶项目。
三、全面加强资金监管,保障效益更明显。 一是强化政策集成,健全完善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通过统筹整合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五项专项资金,进一步扩大县级政府自主权,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是深入推进全口径预算管理,细化年初预算,将补助标准和保障人数相对明确的项目资金提前下达各地,提高预算到位率,保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断档。三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领域重点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完善考核方法,重点围绕城乡困难群众生活救助等专项资金,深入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紧密挂钩,让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