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从五个方面放宽社区社会组织准入条件全面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

18.09.2015  12:16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青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青办发〔2012〕41号)等有关要求,9月15日,省民政厅......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青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青办发〔2012〕41号)等有关要求,9月15日,省民政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通知》(青民发〔2015〕96号),对进一步规范和保障社区社会组织的行为和合法权益,培育和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从实行登记与备案相结合、降低开办资金数额、放宽办公场地要求、组织机构和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及规范的名称五个方面对社区社会组织放宽了准入条件。通过推动政府购买服务,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推动“三社联动”等方面完善社区社会组织扶持培育政策。
  《通知》强调,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村)委会,要以督促社区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为重点,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保证其活动的非营利性、服务性和合法性,维护和促进社区的稳定。对于违法和政治导向错误的社区社会组织要坚决予以禁止和取缔。
  《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社区社会组织服务管理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例会制度,尽快摸清底数,抓紧制定本级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规划,明确组织机构、部门职责、工作目标、主要措施,加强联动配合,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完善社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政策措施,积极探索社区社会组织的有效运行机制,逐步形成政府宏观调控,登记机关直接管理,社会组织自我约束的工作格局,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快速发展,在参与社区治理中发挥独特作用。
  社区社会组织,是指以街道、乡(镇)辖区为活动范围,由社区居民自发组成的,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娱乐为活动目的,依托社区资源提供专业化、社会化、差异化服务,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包括社区生活服务类、社区公益慈善类、社区文体活动类、社区专业调处类等社会组织。


编审:王伟 编辑:贺世瀛 供稿:蒲秉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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