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连法院:依法维护百姓离婚自由的权利

17.03.2016  11:31

        2016年3月11日,祁连法院调解了一件离婚案件。原、被告婚后生育两女孩均已10周岁以上,由于两人一直务工,孩子便一直跟随被告父母一起生活。后因被告常年在外地务工,对原告不管不问。现两人已分居两年以上,没有任何感情可言,原告面对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感到痛苦万分,也曾因年幼的孩子、家人的劝解强忍自己内心的无奈延续这段婚姻。但最终还是看不到希望,无奈之下,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提出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原被告双方各自抚养一个。但被告答辩坚决不离婚,认为感情没有破裂,以孩子与其爷爷奶奶生活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为由要求两个孩子均由被告抚养。经过多次调解,原被告已经没有耐心配合法院调解,只希望通过开庭审理给予公正的判决。

        办案法官在即将开庭之际仍然没有放弃最后的努力,对双方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最终达成了自愿离婚的协议。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由于两个孩子已满10周岁,本着法律对10周岁以上的孩子应尊重孩子本人意愿的规定,经征求孩子的意见,两孩子均自愿跟随父亲生活。这件基本无法调解的离婚案件,在审判人员的不懈努力下最终的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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