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
24.08.2015 18:23
本文来源: 科技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的一系列相关决策部署,围绕提高全社会科技创新能力,以统筹共享为基础,以健全创新体系为核心,通过管理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创新,加快推进科研基础设施与仪器向全社会开放,实现资源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效支撑。
(二)主要目标。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科研基础设施与仪器分散、重复、封闭、低效的问题。使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制度、标准和机制更加健全,所有财政投入并符合条件的科研基础设施与仪器全部入网实现开放共享,全省科研基础设施与仪器等科研资源利用率和开放水平进一步提高,为中小企业全社会科技创新服务的能力显著提升,基本建成定位准确、布局合理、规范统一、功能齐全、开放高效、队伍稳定、分层管理、保障到位、覆盖全面的网络化管理服务体系。
(三)适用范围。科研设施与仪器包括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等,主要分布在高校、科研院所(含中央驻青科研单位)和部分企业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及大型科学设施中心等研究实验基地。其中,科学仪器设备分为分析仪器、物理性能测试仪器、计量仪器、电子测量仪器、地球探测仪器、大气探测仪器、特种检测仪器、激光器、工艺试验仪器、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天文仪器、医学科研仪器、核仪器、其他仪器等14类。
二、重点任务
(一)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网络管理平台进行统一管理。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进一步完善已有的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的基础上,建成省级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网络管理平台,并将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平台统一管理。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在线服务平台,公开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办法和使用情况,实时提供在线服务。管理单位的服务平台统一纳入省级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网络管理平台,形成跨部门、跨领域的网络服务体系。
管理单位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运行和开放情况的记录,并通过省级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网络管理平台和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制度及实施情况,公布科研设施与仪器分布、利用和开放共享情况等信息。
(二)科研设施与仪器实行分类开放共享。
对于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有关部门和管理单位要将向社会开放纳入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对于单台套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按不同专业领域或仪器功能,打破管理单位的界限,推动形成专业化、网络化的科学仪器服务机构群。对于通用科学仪器设备,通过建设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方式,集中集约管理,促进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查重评议制度,制定大型科研设施和仪器联合评议办法,对于利用财政资金拟新建设施和新购置仪器,应强化查重评议工作,并将开放方案纳入建设或购置计划。管理单位应当自科研设施与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科研设施与仪器名称、规格、功能等情况和开放制度提交省级网络管理平台。
对于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形成的科学数据、科技文献(论文)、科技报告等科技资源,要根据各自特点采取相应的方式对外开放共享。开放共享情况要作为科技资源建设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建立激励引导机制。
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还可以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服务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统一管理。管理单位对各类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建立公开透明的成本核算和服务收费标准,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对于纳入省级和国家级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享受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免税政策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符合监管条件的前提下,准予用于其他单位的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
统筹考虑和严格控制在新上科研项目中购置科学仪器设备。将优先利用现有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研活动作为各科研单位获得省科技计划支持和申报国家科技计划的重要条件。
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参与共建省级和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组建专业的科学仪器设备服务机构,促进科学仪器设备使用的社会化服务。
(四)建立开放评价体系和奖惩办法。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评价制度,制定评价标准和办法,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制,定期对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运行情况、管理单位开放制度的合理性、开放程度、服务质量、服务收费和开放效果进行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科研设施与仪器更新的重要依据。对于通用科研设施与仪器,重点评价用户使用率、用户的反馈意见、有效服务机时、服务质量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对于专用科研设施与仪器,重点评价是否有效组织了高水平的设施应用专业团队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
管理单位应在满足单位科研教学需求的基础上,最大限度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对外开放,不断提高资源利用率。对于加入共享网络平台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效果好、用户评价高、能够及时进行升级改造、取得新的行业认证资质的管理单位,经评价考核后给予开放共享后补助支持,调动管理单位开放共享积极性。对于不按规定如实上报科研设施与仪器数据、不按规定公开开放与利用信息、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管理单位,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网上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并采取停止管理单位新购仪器设备、在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方式予以约束。对于通用性强但开放共享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结合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评价考核结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按规定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划拨,管理单位也可以在单位内部调配。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对科研设施与仪器调配的监督。
(五)明确管理单位的主体责任。
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的责任主体,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开放职责,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估和社会监督。要根据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类型和用户需求,建立相应的开放、运行、维护、使用管理制度,保障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良好运行与开放共享。要落实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培训、薪酬、评价等政策。科学仪器设备集中使用的单位,要建立专业化的技术服务团队,不断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和开放水平。
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所完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情况。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管理单位应当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全面开放,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的重要举措,为积极建立和推进资源共享的有效机制,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和确保我省此项工作有序推进,建立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等部门参加的省科研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开放共享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支持。
(二)明确责任分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履行对管理单位开放情况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实施年度考核,把开放水平和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管理单位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责任到人,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保障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良好运行与开放共享。
(三)建立开放共享后补助和运行管理机制。根据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在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大型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服务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加入共享网络的大型科学仪器为社会提供分析测试服务和升级改造,管理单位取得行业认证资质,学科带头人共享使用等活动给予后补助支持,促进科技资源共享与优化配置。省科技厅设立青海省大型仪器平台管理中心,负责省级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网络管理平台的日常管理、资源调查、运行维护以及和国家级网络管理平台的衔接工作,专项资金给予必要的工作经费支持。
四、实施进度安排
2015年,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启动现有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资源调查,摸清家底,修正和完善现有大仪共享服务平台各项功能,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数据库,逐步实现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全覆盖。贯彻落实国家科研设备和仪器管理单位服务平台的标准规范和开放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评价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开展评价考核。全面开展大型科学仪器的共享服务后补助工作。
2016年,建立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相关部门对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查重和联合评议机制。在科技部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助建设全国统一的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并将我省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
遴选科研设施和仪器资源比较集中、能体现青海特色行业测试服务的有代表性仪器管理单位作为共享服务示范基地,建立科技资源和企业需求对接的桥梁,搭建科技资源共享共用的实时服务平台,通过制度、政策、奖惩、宣传等手段和措施,促进科研设施和仪器示范基地的开放共享,并以示范基地取得的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全省科研设施和仪器的共享工作,促进区域自主创新。
2017年,省科技部门对管理单位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评价考核结果。
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6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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