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

31.12.2015  10:03

为进一步推动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实现与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减轻群众医疗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根据国务院会议精神,发文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全国31个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为保障优惠政策效应有效发挥,并为纳税人办税提供方便,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税收政策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了商业健康保险政策适用范围、纳税申报、税优识别码的使用等问题,打通了政策落实的全路径。

公告大大简化了税收优惠办理手续,纳税人在享受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时,只需通过扣缴单位及时向税务机关填报税优识别码及纳税信息即可,无需另行办理税收优惠审批或备案手续。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指出,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支出予以税前扣除,是税收托举民生的一次突破性尝试,对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公告的发布,给纳税人办税提供了实实在在的便利,有利于进一步细化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也是税务部门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效能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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