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亿万女职工“特别的关爱”
落实“禁忌规定”、加强“四期”保护、反对就业歧视,政协委员呼吁——
【今日话题】给予亿万女职工“特别的关爱”落实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规定,进一步加强女职工“四期”保护,加大对劳动力市场就业性别歧视的监管力度……在“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全国政协委员纷纷呼吁:相对于男职工,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能有任何折扣,相反还应该给予特殊的劳动保护。全社会都应该给予亿万女职工“特别的关爱”。
【热词】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
【观察】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1990年由原劳动部颁布实施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修改后作为附录加以列示,使其由部颁文件上升为国家法规。
2014年,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全国开展了为期6个月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贯彻落实情况专题调研,发现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规定在执行中存在不少问题。
一方面,监管主体履职不到位,有的根本不知道自己是监管执法主体,有的则强调人手紧、任务重、力不从心;另一方面,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存在劳动用工制度不规范的现象,企业履行有毒有害岗位书面告知义务的仅占69.32%,一些企业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不涉及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尽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对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但女职工从事超标准冷水、低温、体力和高空作业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
【委员献策】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研究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周期长的系统工程,迫切需要职能部门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建立科学规范的标准体系。
同时,要进一步增强执法主体的责任意识,推动政府职能部门将《禁忌规定》纳入依法履职范围,履行监督职能;着力强化监管,积极构建政府主导、职能部门主抓、工会配合、职工参与的监管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相关职能部门力量投入,增加人员编制,强化专业培训,加大专业设施设备投入,提高监管监察水平。
要推动执法主体加大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力度,督促用人单位守法经营,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落实女职工禁忌规定,改善劳动条件,优化工作环境。重点加强有毒有害重点行业领域的监控与监管,切实加大对侵害女职工权益行为的惩处力度。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全总原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世平委员)
【热词】女职工“四期”保护
【观察】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四期”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2014年,全总女职工委员会开展专题调研发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发布后,女职工经期、孕期、哺乳期工作条件不断改善,女职工生育的社会价值认同度逐年提升。但是,一些地区、行业,特别是中小非公企业中,侵害女职工特殊权益的问题依然突出:经期女职工从事冷水、低温特别是超时劳动现象依然存在;计件工资制企业女职工怀孕7个月仍需加班加点或停工待产;3成以上女职工产期工资待遇降低;7成以上企业没有建立女职工休息哺乳场所……
【委员献策】进一步加强女职工“四期”保护工作,需要推动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法规,并加大执法督查力度。对问题突出、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依法进行专项整治,限期整改。有效遏制违法行为,提高违法侵权成本。
同时,要着力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构建女职工生育补偿机制。采取减免税收或保险金抵扣方式,将企业缴纳生育保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社会统筹,对生育女性,政府应给予政策补贴。探索维权成本分担机制,推动女职工妇科检查纳入社会医疗统筹,并推动各级政府加大公共场所母婴休息哺乳场所建设的投入,扶持用人单位按照企业规模和女职工人数比例,设立特殊保护期女职工休息、哺乳场所。
(全总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范继英委员)
【热词】就业性别歧视
【观察】“女大学生应聘快递员被拒”——这是媒体日前披露的一起就业性别歧视事件。应届毕业生小卢起诉北京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在招聘时存在性别歧视,法院已立案。
2014年,“针对招聘性别歧视行为的平等就业监管机制研究”课题组对北京、河北、山东部分高校毕业生调查发现,高达86.6%的女大学生遭遇过“招聘信息显示限男性或男性优先”、“拒不接收或不看女性简历”、“提高对女性的学历要求”等一种或多种招聘性别歧视。其中有64.1%的女大学生遭遇过5种及以上的性别歧视。被访女大学生平均受歧视次数达到17次之多。
【委员献策】就业性别歧视不但增加了女性就业压力和就业成本,造成女性人力资源浪费,而且还使受歧视女性讨厌自己的性别、焦虑郁闷、悲观厌世,成为影响心理健康、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潜在风险。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是妇女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途径,但现在我们做得还很不够。
消除就业性别歧视,要加大对劳动力市场就业性别歧视的监管力度,吸纳工会、共青团、妇联参与,形成促进平等就业的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在劳动力市场、人力资源市场和招聘网络,开展反对就业性别歧视的监督管理工作。此外,要加大对就业性别歧视行为的惩处力度,将有就业性别歧视行为的招工用人单位纳入黑名单,加大招工用人单位就业性别歧视的违法成本。
(全国妇联原副主席、书记处书记甄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