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少数民族语文翻译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19.11.2015  18:27

青 海 省 民 族 宗 教 事 务 委 员 会

文件

青 海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青民宗字〔2009〕50 号 

          关于印发《青海省少数民族语文翻译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各州、地、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人事处:

根据我省少语翻译队伍建设的实际,我们对《青海省少数民族语文翻译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青民字〔2004〕40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 ○○ 九 年 六 月 二 日

 

 

主题词: 少语翻译  职称    评审条件    通知

青海省少语翻译系列职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年6月2 日印发

共印60份

            青海省少数民族语文翻译系列中、高级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少数民族语文翻译(以下简称“少语翻译”)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加强翻译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翻译人员的整体素质,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民族语文翻译队伍的实际和特点,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一、本评审条件中的“少语翻译专业”是指全省企事业单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审定工作。

二、少语翻译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翻译、副译审、译审。

三、本条件由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组成。申报条件包括职业道德、学历、岗位、民族语文知识、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任职年限、业绩成果等要求,属资格审查范围,主要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初审;评审条件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成果等内容,属资格评审范围,由中、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

四、申报人员需参加全省职称少数民族语文知识和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免试范围、条件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申报译审资格的人员需参加专业知识答辩并合格。

第二章   申报条件

五、凡申报少语翻译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爱岗精神,遵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六、学历、任职年限的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翻译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1.中专学历,担任助理翻译职务满5年;

2.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助理翻译职务满4年;

  3.大学本科学历,担任助理翻译职务满4年;

4. 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在青工作年限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可直接认定翻译专业技术职务。

(二)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副译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1.中专学历,担任翻译职务满9年;

2.大学专科学历,担任翻译职务满7年;

3.大学本科学历,担任翻译职务满5年;

4.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担任翻译职务满3年;

5.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在青工作年限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可直接认定副译审专业技术职务。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译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1.大学本科学历,担任副译审职务满5年;

2.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担任副译审职务满5年;

3.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担任副译审职务满2年。

(四)考核及其它要求

1.申报晋升人员任现职期间的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任职期内年度考核优秀的可优先申报、推荐;

2.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申报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时,其业绩成果不包括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论著;

3.对申报人员提交的硕士、博士学位证书以教育行政部门学位认定机构的审核认定结果为准。

第三章  评审条件

七、翻译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科学文化基础知识,并参加过州级以上举办的民族语文翻译理论培训和学术研讨会等。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具有独立工作能力和一定的翻译水平,能较好地完成一般性文稿的翻译和审定任务,并能积极参加各种学术研讨活动。

(三)业绩与成果

任现职以来,除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2条外,还应具备第3、4、5条中至少一条:

1.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每篇字数要达2000字以上)或有1部公开出版的独(合)译(著)作;

2.凡省级单位和西宁市、海东地区申报人员业务翻译或审稿累积字数要达10万字以上,州及州级以下申报人员业务翻译或审稿累积字数要达5万字以上;

3.正式发表的翻译作品累积字数达3万字以上;

4.获省级或协作省区三等奖以上1项;

5.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积达100学时以上。

八、副译审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理论水平和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并参加过省级以上举办的民族语文翻译理论培训和学术研讨会等。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较丰富的翻译实践经验,能完成较高难度文稿的翻译和审定工作,并能积极参加各种学术研讨活动。

(三)业绩与成果

任现职以来,除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2条外,还应具备第3、4、5条中至少一条:

1.凡省级单位和西宁市、海东地区申报人员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每篇字数要达4000字以上)或有2部公开出版的译(著)作(其中1部为独译(著)作,合译(著)作中本人所承担的字数不少于8万字),州及州级以下申报人员减少1篇论文或1部独译(著)作;

2.凡省级单位和西宁市、海东地区申报人员业务翻译或审稿累积字数要达30万字以上,州及州级以下申报人员业务翻译或审稿累积字数要达15万字以上;

3.正式发表的翻译作品累积字数达5万字以上;

4.获省级或协作省区二等奖以上2项;

5.参加继续教育累积达200学时以上。

九、译审资格评审条件

(一) 专业理论知识

具有系统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参加过全国举办的民族语文翻译理论和学术研讨会等。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具有很强的业务能力和较高的创新及理论研讨能力,有丰富的翻译实践经验,能承担高难度译稿的审定任务,参与或主持省级以上民族语文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研究和国际标准化研讨活动。

(三)业绩与成果

任现职以来,除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2、6条外,还应具备第3、4、5条中至少一条:

1.凡省级单位和西宁市、海东地区申报人员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每篇字数要达4000字以上)或有3部公开出版的译(著)作(其中2部为独译(著)作,合译(著)作中本人所承担的字数不少于8万字),州及州级以下申报人员减少1篇论文或1部独译(著)作;

2.凡省级单位和西宁市、海东地区申报人员业务翻译或审稿累积字数要达30万字以上,州及州级以下申报人员业务翻译或审稿累积字数要达15万字以上;

3.正式发表的翻译作品累积字数达8万字以上;

4.获省级或协作省区一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共2项;

5.讲授翻译理论累积达50课时以上 ;

6.专业知识答辩合格。

第四章  附    则

十、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任职年限、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与成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十一、申请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需在单位或系统内公示,未经公示或公示期间有异议和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各级人力资源部门和系列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十二、评审条件中业绩成果(含论文、独(合)译(著)作、获奖证书)必须是任现职以来的,论文署名以独著、第一作者为准。凡未标明公开出版刊号,以及发表在增刊、专刊、特刊、论文集的论文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十三、申报人员参与翻译、审定、编译或独自翻译、审定、编译的著作以前言或后记中注明的章节为准,只认定本人实际参加撰写的内容,其编译数量无法确定的,以编委会或出版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十四、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推荐评审:

(一)        受到刑事处罚或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者;

(二)        有一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者;

(三)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四)        有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者;

(五)        采用欺骗手段,谎报业绩成果者。

十五、本条件由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