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起,驾培考试制度改革实施 实行自主约考 推行“先培训、后收费”模式

15.04.2016  07:38

  青海新闻网讯 4月17日起,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青海省机动车驾驶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省机动车驾驶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拉开序幕,各项制度改革全面启动。

  据悉,我省将力争在3年至5年时间内,完成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重点工作,基本建立开放有序、公平竞争、服务优质、管理规范的驾驶培训市场体系,基本建立公开透明、权责清晰、运转高效、公正廉洁的驾驶考试管理体制,基本解决培训考试中的不便利、不规范、不经济等问题。

   推行“先培训后收费”

  《意见》中明确,今后我省将推行驾驶人分类教育培训。逐步建成以高职院校为主的专业化大型客货车辆驾驶人职业教育基地;积极引导省内具备条件的一级驾驶培训机构建立大型客货车驾驶人培训基地;鼓励具备小型汽车驾驶培训条件的驾驶培训机构优化培训方式。

  《意见》中指出,驾驶培训机构应根据培训大纲,分科目细化计时培训计时收费标准,在当地物价部门审核备案后,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公开费用项目和标准,让学员知晓计时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收取培训信息卡费、结业证书费等其他费用。改变驾驶培训机构一次性预收全部培训费用的模式,推行实行“先培训、后收费”服务措施,实行学员自主选择缴费方式,方便学员缴费。

  此外,2016年12月31日前,我省将实现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的计时培训管理系统和考试管理系统的信息共享。驾驶培训机构要实现为学员提供电话、网络、手机APP等多种预约培训方式,学员可自主预约培训时段;每季度公开教练员培训质量、诚信考核、学员评价等信息,便于学员选择信誉度高的教练员学车练习。具备残疾人驾驶培训条件的驾驶培训机构,同步推进改革工作,为残疾人报名、预约培训、安排考试等方面提供绿色通道保障服务。

   考场建设将有标准

  考场建设方面,2016年至2020年,我省将综合考虑人口数量和市场需求,在现有基础上建设或租用科目二考场21个,科目三智能评判考场36个。

  考场内需设置停车区、综合服务区、候考区、待考区、监控室等功能区,并安装使用经公安部备案的智能评判考试系统。

  《意见》还对科目二和科目三的考场建设做出了明确要求。其中科目二考场:大型车辆考场使用面积不少于85亩(含),配有用于考试的大中型客货车4辆以上,中型客车考场可套用大型车辆考场,无需另建。小型车辆考场面积不少于30亩(含),配有用于考试的小型客车2辆以上。

  科目三考场:大型车辆单条考试路线距离不低于10公里,小型车单条考试路线距离不低于3公里,各车型考试路线不少于3条,并能满足16个基本项目的考试需求。

  此外,交管部门租用考场后,应向社会公布考场位置、考试容量等信息,方便考生自主选择考场考试。

   今后可通过互联网约考

  全省各地交警支队车辆管理部门在今年7月1日前,需最大限度预约考试,消化考试积压学员,缓解自主报考前工作压力。开通预约考试平台和12123服务电话,在车管业务大厅设立考试预约窗口,供考生注册和办理报名预约考试业务。按照自愿原则,可以授权驾校使用约考平台为有需求的考生代办报考业务。改变由驾校统一代收的做法,实行考试费在预约考试确定后分科目收取,不得强制一次性预收全部费用。协调通信管理部门和运营商完成我省(市、州)12123语音和短消息服务,以便及时有效推送确认预约成功短信。我省驾培自主考试如何预约?我省的自主约考范围为:初次申请或者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车型的科目一和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初考、补考均可自主预约。

  驾考信息平台应实时公布本市、州各考场的考试时间、地点、人数和考试容量,为考生提供信息参考。

  考生可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电话、车管窗口、驾校约考等平台多种渠道在驾考信息平台注册认证,并按预约确认的考试时间和场地自行参加考试。

  考生自主预约后,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考试科目收费标准,通过网络支付或到银行网点和车管所、考场收费点缴纳考试费用。

   今后驾校可清退“差评”教练

  《意见》要求,驾驶培训机构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足额配备教练车、教练员和教学设施,严格按照培训大纲规定的学时和内容培训,提倡设置个性化、差异化教学内容。

  驾培机构还应及时查询教练员的交通违法信息,聘用驾驶和教学经验丰富、安全文明驾驶素质高的驾驶人担任教练员,不得聘用有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收受或索取学员财物的驾驶员担任教练。及时清退学员投诉多、培训质量差和职业道德差的教练员。

   允许有驾驶经历人群自培直考

  今后,我省将规范行政许可,进一步开放驾驶培训市场。加强市场引导,建立驾驶培训市场信息公开制度。简化工作程序,保障驾驶培训机构自主经营。

  《意见》中还明确,放开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异地申领限制。考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学习培训、报名考试。领取驾驶证,满足流动人口申领驾驶证需求,也可采用将个人驾驶证信息转入具有培训考试资质的地区培训考试,放开异地补换领驾驶证、参加驾驶证审验、提交体检证明。

  允许有驾驶经历人群自培直考。驾驶证被注销等有驾驶经历的人员,年龄、身体条件等符合重新申领驾驶证法定条件的,可以不经学习直接申请考试,,各科目考试合格后予以核发驾驶证,但驾驶证被吊销或被撤销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