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拍照”替代“签字画押”如何HOLD住我们的权益?
新华社发布客户端上海2月10日专电(记者 黄安琪)“微信借条”能算数吗?QQ聊天记录可上法庭吗?近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邮件、短信、微博客、网聊记录等电子数据形式可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
而在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如何摆脱真实性“硬伤”仍是一个难题。在电子商务发展迅猛的时代,作为老百姓,如何搜集、使用电子证据,并在法庭上获得采信?法律界人士为您“支招”,HOLD住自身的合法权益。
“微信借条”:采信与不采信
通过微信向朋友借钱,而后因未写下借条翻脸不认,上海男子方某因此被推上被告席,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依据微信聊天等判令归还。
“急缺钱还信用卡,可否借些?”据胡某回忆,2013年4月,方某在微信上向他求助,虽然手头并不宽裕,但念在平日关系不错,还是在微信上答应借一万元给方某,并按方某的要求将钱汇入了其母的银行账户。
但从那之后,方某再没提起借款的事,胡某反倒只能“厚着脸皮”催讨欠款。而后,方某竟翻脸不承认曾向胡某借过钱,反要胡某拿出证明欠款的借条,并称曾将微信密码告诉过他人,微信内容并非自己所发。胡某只能向法庭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银行汇款凭证等证据间接证明借贷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胡某与方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没有借条、收条等直接证据,但基于方某承认微信账号的真实性,从微信聊天内容可以确认方某有向胡某借款一万元的意向,且方某微信账户发出信息所称的银行户名及账号与胡某实际转账所至的银行户名及账号一致,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
“即使如方某所称微信并非本人所发,但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将微信账号、密码告知他人的后果承担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方某归还胡某借款一万元。”办案法官介绍。
而在上海的另一起案件中,“微信借条”却未被法院采信。2014年7月10日,深圳牛樟芝制药有限公司向樟芝(上海)投资中心汇款人民币5万元,并在客户回单用途摘要一栏写上“借款”字样。
“借款后,樟芝(上海)投资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李某等人于次日写了一张借条,然后通过微信拍照的方式发给了深圳牛樟芝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庭审中,原告方律师当庭出示手机微信照片,以证明借款事实。
在这张“微信借条照片”中,载有“樟芝(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向深圳牛樟芝制药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5万元”字样,借款人处有被告印章。“借条”除日期外其余内容均为打印。
为证明“微信借条”的真实性,深圳牛樟芝制药有限公司欲对微信进行公证,而公证机关无法对真实性进行证明。
该案的主审法官、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冯静认为,深圳牛樟芝制药有限公司未能充分证明微信照片中的借条真实存在,也未能证明系争微信照片为樟芝(上海)投资中心所发,故对微信借条的真实性,法院无法采信。
司法实践:难破真实性认定“三重门”
《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电子证据以前在司法实践中就时有出现。”法官冯静表示,“这次司法解释主要以列举的方式区分电子数据证据和视听资料证据的不同,同时也对电子证据的形式作了进一步明确。”
“但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被采信的比较少。” 法官冯静介绍,作为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而电子证据一般是合法取得,与案件有一定关联,真实性则是“硬伤”。在“真实性”认定上存在三大难题:
一是。由于不少微信并非通过手机号码绑定,而是通过QQ号码或者其他方式登陆,且微信用户名仅显示为昵称,并非真名,故微信发送方的主体身份无法判定。
二是。微信中涉及的图片并非原件,而是将原件通过拍摄方式形成的复印件,一旦产生争议,法院也无法通过笔迹鉴定等方式判别借条真伪,真实性难以判定。
三是。对于电子邮件这类电子证据,由于公司邮箱较为固定,且邮件往来通常主题明确,就事论事,邮件发送过程还原相对简单,当事人一般可以通过公证手段固定真实性,但微信注册简单、交流内容随意,部分材料即便是公证机关也无法对其真实性进行认定,即使可以操作,也面临着较大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实践中,法官一般会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电子平台终端登记情况、其他书面证据等综合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法官冯静表示。
法官、律师支招:如何保留、使用电子证据
“我们在庆祝聊天记录等网络数据有了合法证据形式外衣的同时,切忌对电子数据产生过分依赖。”上海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马远超表示,不少当事人会误以为只要保存了交往、交易的电子聊天记录,对对方微博等信息进行了截屏,将来就能够打赢官司。其实电子数据相对书证、物证等传统证据而言,有其局限性,容易被篡改、丢失、被对方否认。
马远超说,为了让自身日常生活置于法律更有效的保护之下,我们只能将电子数据作为一种固定证据的非主要手段,。对于确实只能以电子数据方式呈现的证据,也可以通过及时向公证处申请做公证等方式将之固定下来,增强证据的效力。
为了预防纠纷,减少电子证据真实性方面的争议,法官冯静建议,首先应固定专属号码。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特定邮箱地址、微信号、QQ作为双方文件往来和交流沟通的专用号码,防止纠纷发生后单方否认“号码为其所有”的情况,以维护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减少证明成本。
其次,。实践中较多出现部分或全部编辑、删除电子数据的情况,这在很大程度上进一步降低了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对于原始电子证据,建议完整保存,必要情况下,可以提前进行公证。
此外,。“对于QQ、微信等日常通讯工具,应进一步提倡和推动实名认证,从根本上实现电子数据有迹可循、有人可查、有责可究。” 冯静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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