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总工会】为职工谋福利 在职职工可享互助保障待遇
12月14日,记者从省总工会了解到,为帮助职工减轻医疗和生活负担,提高职工抵御大病风险的能力,凡参加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均可参加青海省职工医疗和生活互助保障计划2018年活动,享受活动规定的互助保障待遇。
凡青海省行政辖区内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已参加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按规定交纳职工医疗和生活互助保障金(以下简称“互保金”),均可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青海省职工医疗和生活互助保障计划2018年活动(以下简称“2018年活动”)。未单独建立工会的单位,由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所属单位职工统一参加(参加活动的职工简称“参互职工”)。
参加2018年活动的职工每人交纳100元互保金。互保金一经交纳,不论是否享受互保补助待遇,一律不予退还。互保金由单位工会(或区域性、行业性工会)接受职工申请时一次性收取(每人限交一份)。符合参加2018年活动条件的已建档困难职工互保金可以由单位工会用困难职工帮扶资金支付。
参互职工在互保期内因病住院,享受住院医疗、住院生活双重保障,有效减轻职工医疗和生活负担。建档困难职工因病住院,20万元以内的政策性自付医疗费部分,享受全额补助待遇,超出互保补助规定的部分,省总工会安排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予以救助。
参互职工因病在青海省人民医院、青海大学附属医院、青海省心脑血管病专科医院、青海省中医院、青海红十字医院、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青海省交通医院、青海省康复医院、青海省藏医院、青海省妇幼保健医院、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西宁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出院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后,即时结报互保补助金,互保补助金直接打入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
职工互助保障是工会组织开展的一项有别于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重要保障。它通过职工交纳一定的互保金,充分体现职工与职工之间互帮互助、互惠互利的阶级友爱之情,体现“平时注入一滴水、难时拥有互助情” “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的互助互济性质。(范程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