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虐童案”二审宣判养母获刑6个月
21.11.2015 11:43
本文来源: 青海热线
本报南京11月20日电(记者李超)今日,经过一天审理,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公众关注的南京“虐童案”依法作出二审宣判:维持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征琴有期徒刑6个月判决。
今年4月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接到辖区某学校老师反映,班上学生施某某身上有多处表皮伤,怀疑系遭其养母殴打所致;4月5日凌晨,养母李征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9月30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征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李征琴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南京市中院认为,李征琴在管教过程中采用抽打的不当方式,造成施某某轻伤一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南京市中院认为,考虑到其此次犯罪的出发点系出于对施某某的管教,此情节在量刑时可予酌情考量。上诉人李征琴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了其抽打施某某的行为,其庭审中供述虽有所反复,但对于用“抓痒耙”、“跳绳”多次抽打施某某的犯罪事实尚能予以供认,可认定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另外,李征琴犯罪后,已向施某某及其生父母道歉,并取得施某某及其生父母谅解,酌情可对其从轻处罚。
主审法官表示,未成年人并非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私有财产,其生命健康权不应以任何理由受侵害。物质生活的优越性,不应也无法替代对未成年人生命健康及人格尊严的权利保障。国家作为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人,有权力也有责任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行为进行监督、干预。此系国家公权力的合法行使,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要求。
“从案发至今,我一直在想,我打小孩是错的,我再一次向公众、爱人、孩子、表姐、表姐夫,向所有人道歉。”李征琴在庭审中说,她仍坚持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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