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须依法 违法被撤销
09.09.2014 20:03
本文来源: 法院
2013年2月28日,窦全忠向同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其子窦增蛟(系同仁县兰采林场扎旦林业检查站工作人员)死亡一事并要求工伤认定。2013年3月1日,同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认定2013年2月26日下午,窦增蛟约同事喝酒后回宿舍休息。晚上11时左右同事发现窦增蛟手脚冰凉并死亡。根据调查结果,同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醉酒导致死亡的”之规定作出不予工伤认定的结论。于2013年6月13日向县政府上报关于兰采林场职工窦增蛟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的答复,未向窦全忠送达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窦全忠于2014年4月17日得知此事后,认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行为,并重新予以认定。
法院认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窦全忠于2013年2月28日向同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申请时间为2013年3月1日,2013年6月13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答复并上报给同仁县人民政府,但并未给申请人送达认定结论。在办理工伤认定申请中,在程序方面存在两处违法事实:一是明显超过法律规定期限,二是未给相关当事人送达认定结论。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本文来源: 法院
09.09.2014 20:03
用好红色资源筑牢初心使命省民政厅不断深化党史学习教育
近日,省民政厅组织党员干部职工赴海北州原子城纪念馆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中心参观学习,追忆峥嵘岁月,赓续红色基因,丰富学习内涵,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增信走心有新意......民政厅
青海省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扩大)会议
9月24日,青海省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扩大)会议,副省长、省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匡湧主持召开......民政厅
阿更登副厅长调研指导厅系统驻村乡村振兴工作
10月12日,省民政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阿更登率队深入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五峰镇纳家村,调研指导厅系统驻村乡村振兴工作。互助县委副书记、县长王国栋,县委副书记赵以鸿到村陪同调研......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