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自动履行 纠纷案结事了
17.10.2019 01:56
本文来源: 法院
近日,巴某持“公正执法、为民解难”的锦旗和洁白的哈达前往久治法院,原来,本院受理的原告巴某诉被告刘某某、青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中心支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虽二保险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后,巴某拿到了期待已久的案款。
原告巴某诉称,2018年9月 24 日,其驾驶摩托车正常行驶时,同被告刘某某驾驶的皮卡车撞击形成事故,致使原告受伤被送往四川省骨科医院住院治疗。皮卡车的所有人为青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该车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由于二被告保险公司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答辩状,因此查明案件事实及判决生效后被告履行权利义务成了重中之重。经本院主审法官认真了解案情,多次与二被告保险公司电话沟通,听取二被告的意见,并经合议庭细致审理和评议后,依法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巴某人民币共计人民币102851.9元,判决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巴某人民币4050.78元。
对未参加庭审的被告本院依法采取邮寄送达判决书,二被告收到判决书后,积极主动履行案款、缴纳诉讼费,主审法官积极联系原告巴某,经过积极协调,二被告保险公司通过本院向原告巴某支付判决款项,履行判决结果,积极缴纳诉讼费,原告收到款项后,亦积极履行义务,向被告刘某某支付其垫付的医疗费,并缴纳自己承担的相应诉讼费用。本案最终以原、被告双方积极承担相应责任,主动履行生效的判决书,积极主动履行义务的方式结案。
本文来源: 法院
17.10.2019 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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