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进一步规范省直厅局处级干部选拔动议程序
去年以来,省委组织部认真贯彻落实新修定的《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进一步规范省直厅局处级干部选拔动议程序,牢牢把握住干部调整的“总开关”、选人用人的“总闸门”,有效提升了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规范程序。明确要求省直各厅局在干部调整配备前,就本单位领导职数空缺情况,党委(党组)关于推荐、提拔或调整干部的建议和理由,干部的基本情况和现实表现等情况,向省委组织部相关业务处室口头或书面沟通,确保省直厅局干部选拔工作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
明确原则。一是严格执行“三定”方案。明确要求各厅局严格按照2014年省编办重新核定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干部,切实做到没有职数不研究、没有岗位不上会。二是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在各厅局按照职数配备干部情况进行自查的基础上,进行了一次普遍检查,各厅局根据检查情况制定了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在整改任务没有完成前原则上不得动议干部。同时,加强机构改革期间有关单位干部的管理,明确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机构改革期间和全省法检系统在司法体制改革先行试点期间不得动议干部。三是严格控制动议频次和数量。注重把握研究干部的频次节奏,避免临时动议、频繁调整干部。严格控制单次研究干部数量,规定各厅局处级(含非领导)职数在30个以下、31至60个和60个以上的,一次集中动议干部分别不得超过核定职数的30%、25%和20%。
把好“三关”。各厅局在动议调整干部之前,注重把好“三关”。一是坚持选拔资格条件。注重干部的政治素质、任职经历、学历等资格条件的审核把关。二是全面掌握基本信息。各单位对所涉及干部的基本信息、干部档案、个人事项报告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对有明确意向的人选或符合基本条件拟纳入推荐名册的所有干部情况进行审核排查。三是严格排查6种情形。对照《条例》第24条的规定,对群众公认度不高等情形进行严格排查,核实没有问题后再动议研究。(青组)